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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若干法律问题(含辩护要点)

扫黑除恶若干法律问题(含辩护要点)

作者: 杭州程达群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3-11 17:35 被阅读18次

    A实体问题查明:

    (一)组织特征(有组织有仪式有章程有层级)

    1.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人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二)经济特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经济实力可以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也可以是合法手段获得,但其经济实力一定要用在发展组织上。

    (三)行为特征(暴力性行为多见)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四)非法控制特征(危害一方或在某个区域形成垄断性力量)

     1.一定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2.一定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B诉讼权利确保:

    (五)法庭举证、质证问题

    1.注重证据审查: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单独举证、质证。不得因时间紧张、证据众多而予省略或忽视。

    2.保护诉讼参与人: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物理隔离,以音频、视频传送的方式作证,并对声音、图像进行技术处理。证人、鉴定人签署的如实作证保证书应当列入审判副卷,不得对外公开。

    3. 一般不宜分案审理: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

    4.涉案财产处置:对于涉案财产,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调查财产的权属情况以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不得侵犯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

    5.重视庭审:开好庭前会议,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相关音视频资料应当存卷备查。

    C罪刑责相统一裁判:

    (六)量刑情节的运用

     1.自首、立功、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一样要在裁判中得到体现,不过要非常慎重进行认定

    2.对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适用该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达观微评】“扫黑除恶”举国支持。但一切行动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判断一个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要判断该组织体是否存在,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于是对涉黑的四个特征进行法律评判就非常重要,对于该四个特征的成立,控方必须逐一举证证明。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达群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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