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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规定》 三大问题需解决

最高检发布《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规定》 三大问题需解决

作者: 天倪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4-03 16:33 被阅读1次

      来源丨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丨王灿林

      4月3日,最高检发布《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针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规定》目前还处于试行阶段,但我们认为其中还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1.《规定》是否有突破刑诉法之嫌?

      在刑诉法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总共有三条,分别为第126条、第144条和第192条,这三条规定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并非同一个概念,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

      刑诉法第126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该条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理解为侦查阶段中侦查人员的辅助人员,仅参与侦查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工作。

      刑诉法第144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该条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就是指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委托的准鉴定人。

      刑诉法第192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指的是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其工作就是针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虽然刑诉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多个概念、多个身份,但没有任何一个身份可以参与检察工作。最高检单方面出台《规定》,准许检察院聘请、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工作,有突破刑诉法之嫌。

      2.《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涉及到刑事庭审的相关规定,大多数都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是多方参与,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规定才属于共同认可,方能共同实施。

      《规定》由最高检单方发布,刑诉法中又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人民法院的庭审规则也有相关规定,那么“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出具的相关意见、所作的相关工作,其法律效力应如何界定?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院还有自侦案件,根据刑诉法第126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但转隶改革之后,检察院自侦案件全部移交监察委,检察院已经不再有侦查权,没有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勘验的必要。

      综上所述,《规定》的可操作性存疑。

      3.《规定》是否会影响辩诉格局的平衡?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格局为辩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格局,控辩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众所周知,检察院是国家机关,掌握着司法力量,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处于强势地位。

      《规定》出台后,检察院可以利用财力、精力、资源等优势寻找到合适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某种程度上使控方更容易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而相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辩护人及其代表的被告人,无形中增加了辩护难度。

      另外,控方通过《规定》的形式确定了检察院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权利,而辩方的权利却没有被保护,这显然会进一步使得辩诉格局失衡。

      另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意见证据属性如何归类?单方面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庭地位如何界定?适用刑诉法的哪条规定?在诸多问题未能妥善解决的前提下,《规定》的出台似有急躁之嫌。

      ※本文为蚂蚁刑辩团队王灿林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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