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需要借助人的参与才能顺利实施,为了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办案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办理过程的制度。这一期的话题,我们围绕《破冰行动》里的剧情,谈一谈我国的回避制度。
李飞在南井村养鸡场被人陷害后,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组成联合调查组,任命李维民为联合调查组的组长,进驻东山对李飞的案件进行调查。李维民和李飞情同父子,李飞的案件可以交给李维民负责吗?剧中的公安部 郝副部长对这个问题是这样回答的,“按说这次调查你应该回避,但是建国局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极力地推荐你,志雄厅长(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也代表了广东省厅一致推荐你为这个调查组的组长……”也就是说因为上级领导的推荐,李维民没有回避,以联合调查组的组长身份,参与到李飞案件的调查。
李维民是否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如果办案人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情形,应当回避。审判人员与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李飞在他八个月大的时候母亲被害,李飞的姥姥把李飞抱回东山抚养,李飞15岁的时候就到广州住在李维民的家里,在那里度过了高中、大学时代,李维民可以称得上是李飞的半个养父。可见,李维民符合上述的第四种情形,应当进行回避。
公安内部可以决定李维民的回避问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李维民是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的副局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所以李维民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无需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公安内部就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决定。
如果李维民应当回避,他进行的诉讼活动是不是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所以,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侦查人员进行的诉讼活动并不是当然无效,其效力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实践中,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宽容度较高,而对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些言辞证据的审查相对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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