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的股份制有各种优点,为什么还会有人去选择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呢?它的相对优势在哪里?
这是个比较典型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简单说,合伙制有几大优点:
第一,也是最大的优点,就是激励效果非常明显。合伙制其实是人类社会早期就出现的经济组织形式,你想,几个人合伙做买卖,就是合伙制。
这样的形式下,它的成员数量是比较少的,大家知根知底,相互信任,所以可以把风险降低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在古时候法律契约不够完善,经济形态也不是那么复杂的情况下,合伙制是一种主流。就像我们在课程里说过的,这个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人力资本”是核心,也就是合伙人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成败。
因为无限责任这个制度,合伙人和企业之间有一种强绑定的关系,所以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股份制下“管理者和所有者分开”中的代理问题,更好地激励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点,除了激励作用以外,合伙制在税负和设立程序方面也有一定的优势。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层所得税:
企业层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在股东层面要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只需要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双重征税,这对很多企业的创始人来讲,具有非常大的诱惑力。
第三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组织结构的法律约束也相对较好。
合伙企业的成立,它是基于一种协议,其中的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这些方面的自由度都比较高,所以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是很多。
而《公司法》,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股东责任和权利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最简单的一个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有多种多资方式:你的劳务、信用、财产使用权都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出资。
而公司制度是禁止用劳务、信用、债券或者财产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所以,有人力资本,也就是能力很强,但是没有实物资本的情况下,可能合伙制就是比较好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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