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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拆迁案胜诉,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幼儿园拆迁案胜诉,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作者: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20-08-19 16:46 被阅读0次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

本案事实

2019年9月6日,被告章贡区人民政府对李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征收你户(园)位于金坪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对你户(园)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项目及金额具体如下∶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苗木等不可搬迁类资产价值补偿为4587210元;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损失补偿为93606元;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473594元。上述补偿总金额合计5154410元。二、你户(园)应当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本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向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20年1月22日作赣市府复字【2019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章贡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过代理律师与当事人的不懈努力,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金坪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客观地反映被征收对象的价值。本案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虽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测量,对被征收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资产进行了评估,但其入户调查没有查清产权的性质,致使其评估报告一律按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进行估值,没有客观地反映被征收对象的价值。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基于此,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6日对原告李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撤销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赣市府复字【20191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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