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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16、【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作者: 怖呆 | 来源:发表于2018-08-27 16:16 被阅读0次

一、一般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职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者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客户的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对交易、结算、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资料,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客户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二、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经纪业务流程:
目标客户 > 开户 >下单 > 成交 >结算 >交割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 <期货经纪合同> 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书面方式,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
电话方式,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
计算机、互联网方式,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互联网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未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产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应当再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进行确认。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期货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未客户申请、注销交易编码。

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期货公司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投资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期货公司以及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益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文。

四、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提供服务。

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为:

  •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国家对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限制人数不得超过200 人)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卷、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卷、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期货公司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盈利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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