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离职,正在找工作。
本人刚大学毕业没多久,没什么特殊技能,也没考什么职业资格证书,性格又偏内向、不太会说话。
思来想去,还是只能接着应聘文员/助理/内勤/后勤岗位(前一份工作就是文员)。
照理来说,我不应该有太多挑剔,毕竟什么都不会,也没什么经验。
但我却非常霸气的,拒绝掉了N份面试邀请。
原因是……
公司严重违法!
因为自己学过《劳动法》的一些条例,所以在找工作时,会不自主的去判断这个公司是否合法。
我知道,目前没有哪一个单位是100%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的。
哪怕是世界500强、名企都还是会在一些小方面钻钻漏洞。
但是,有些事不能太过分了。
比如: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社保缴纳的时间。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
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简单的说:
就是从你开始去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了。
而书面的劳动合同,是从第一天上班起,1个月内就要签订的。
关于试用期:
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说,要是公司不跟你签劳动合同,而是直接约定试用期1—3个月,等试用期过了后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并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假如说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是1个月,转正后的工作期限就是11个月。
关于社保的缴纳:
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去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起,30天内,公司就应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要是不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甚至说拒绝缴纳社保,劳动者是有权利追诉的。
实际情况:
明明法律条文写的很清楚,但是,我所在的城市形成了这样一个潜规则,80%以上的企业都是这样做的:
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什么都不合法:试用期不合法,签劳动合同不合法,缴纳社保不合法。
我知道,这种类型的公司,比起那种“不交社保”、“不签合同”的公司好太多了,但还是不合法啊。
另外,这种企业很可能这样做:
试用期3个月,不签合同,不交社保。
在快转正的前几天,公司找个借口炒了你,再招新人。
然后对待新人,也用同样的方式,3个月就炒鱿鱼。
这样企业会省很多钱:试用期的社保不用缴纳,压根就不让转正,所以“转正后”的社保也不需要缴纳。
从聘用你开始,从头到尾,也没过签劳动合同。
要是你在试用期期间,没有好好收集能够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据,证明不了你和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那么公司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公司老板很精明的。
先是口头承诺:试用期3个月一过,就签合同、交社保。
然后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就傻乎乎的信了,认认真真的工作,没有警惕心,从来不会想过要搜集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直到试用期快过了,老板随便照了个借口,把你抄了,比如: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你工作期间表现的不太好,无法胜任此工作……
不懂《劳动法》的,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就傻乎乎的妥协走人了。
找工作一定要注意2点:
1、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2、社保的缴纳
个人更看中“社保的缴纳”,因为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性的。
连法定强制缴纳的社保都能克扣,何况是其他方面呢?
这家公司真的能够付给你所承诺的薪水吗?
但是,站在公司经营者的角度来说,试用期后再交社保,也不是不能理解。
有些公司岗位流动性大,担心新入职的员工,入职不久(比如就上了7天班)就离职,这样刚交的社保就又要停保了。
在员工转正后,再补交试用期的社保。
这样对公司来说是比较有利的选择,至少避免了浪费嘛。
其实只要是能够补缴,这样的公司虽然不合法,但还是值得原谅的,不过仍然不建议这样操作。
缓几个月交社保其实影响并不大,只要公司按时补交,就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需要关注的一点是:有些城市规定,医保不能断交超过3个月,一旦超过3个月,那要重新缴纳医保几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因此作为劳动者还需要关注医保的断交情况,不能因为公司缓交社保而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关于劳动合同,我其实一直在想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里明明可以规定试用期,为什么绝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跟劳动者签合同呢?
后来我想明白了,说白了,还是想钻空子,能省一点就省一点。
劳动合同是可以规定试用期,但是有要求的啊: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相比之下,不签劳动合同,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首先就是:万一试用期离职了,不用走任何手续,也不用缴纳社保(我估计劳动监察部门审查社保缴纳,是看是否签劳动合同)。
其次,“潜规则”的试用期是3个月嘛,然后试用期过了,再签个1年的劳动合同。
不仅坑了应聘者2个月的试用期,还可以少付一些工资。
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工资是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
①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可以这么理解,试用期的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
跟你规定试用期3个月,之后再签1年劳动合同的,可以说是坑了你2个月转正后的工资啊。
另外,如果你没仔细看合同的话,说不定在合同上还写了:试用期1个月呢。
这样就是坑了3个月转正后的工资呢。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试用期的时间,社保的缴纳时间。
他们是法定的,求职首先应该看这3点。
这与求职者的工作能力无关,与求职者的工作经验无关,与求职者的职位无关,与求职者的工资多少无关。
可以这么说,只要是去找工作,不管职位高低,不管工资多少。
这3点,应该是公司首先必须要满足的。
满足不了,那就不要去工作,不管那家公司向你承诺了什么,都必须值得怀疑:
这么抠门的一个公司,在社保上、试用期上给你下套,能省一点是一点,那么实际发到手的薪资会是多少呢?
加班会有加班费吗?
法定节假日会让休息吗?
如果说,光靠这3个“标准”,就找不到工作了,那么可以尝试放低标准,比如:
要么入职后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转正后补缴试用期社保,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就行。
或者可以先进入“违法企业”工作,等到离职的时候,去申请劳动仲裁,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这种“明显违法的企业”通常在二、三线城市相当多,一线城市很少。
一线城市之所以是一线城市,除了城市建设好,能留住人才,监管力度、执法力度也是很强的。
一个在北京就业的同学告诉我:在北京,就没有入职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公司,谁会去那种公司工作啊。有的公司都为了抢人才,都开始交六险一金、七险一金了。我这边居然还不给交五险,真是让她大开眼界。
我无奈的说:没办法,小地方,这边不懂《劳动法》的人都一大堆呢。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4种方法。
1、协商(和解)。先向用人单位列出《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要求进行赔偿。
2、劳动仲裁。万一用人单位不愿意达成和解,直接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携带相关材料,申请劳动仲裁。
3、投诉。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4、诉讼。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予理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觉得,通过和公司协商(和解)得到解决的几率会很小,谁愿意多给你补偿呢?
还是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投诉的方式才能得到解决。
所以,如果是恨得黑心老板恨得牙痒痒,完全可以跳过协商(和解),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去投诉,媒体曝光。
注意:可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都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以备申诉。
只是一旦决定要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利益:
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
万一碰到个小心眼、狂躁、报复心重的老板,你只不过通过法律获得了一些经济赔偿,他却丧心病狂记恨在心,雇人甚至亲自……
社会就是这样:明明我们是受害者,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却还要小心恶人的打击报复。
女生建议将防狼喷雾、防狼电棒什么的防身用品随身携带,最好能学点防身术。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如果觉得先进入违法企业,然后离职时再维权,太麻烦,还威胁到人身安全。
那么就擦亮眼睛,努力去寻找合法企业,实在不行,换个城市工作。
写在最后: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知法、懂法,并且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个人认为《劳动法》应该深入学校(初中、中专、高中、职高、大专、大学),并且作为一门必修课,需要考试的那种。
给祖国的未来,好好普法,才不至于走上社会,被各种黑心老板坑啊。
当祖国的未来,甚至是全国人民,都能够判断某家企业是否违法了,那么自然是不会去违法企业工作的。
那么违法企业招不到人了,自然而然就会合法了。
这个社会也才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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