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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

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

作者: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20-05-15 14:24 被阅读0次

    很多时候,当事人找到我们律师时,已经处于征收程序的最后阶段。比如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政府已经向当事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金额进行提存。那么,是否意味着此时我们没有其他办法,只能接受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中的价格?其实并不然,此时我们仍可以就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该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总结,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 对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进行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在未有其他案件对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合法性审查前,在起诉征收补偿决定时,作为该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法院应当对该征收决定及附带的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房屋征收决定并不是本类案件的审查重点,这里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地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安居工程建设及旧城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方案经过论证并予以公布及征收群众意见,在旧城改建过程中,政府应当在有必要时组织听证会。法院在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对上述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 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进行审查。

    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进行审查的重点是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到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3. 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中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对征收补偿决定内容的审查,主要在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是否有遗漏补偿项目,是否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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