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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致同意借精生子,怀孕后男方反悔

夫妻一致同意借精生子,怀孕后男方反悔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3-18 23:00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夫妻二人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后经检查发现系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夫妻双方遂一致决定到生殖中心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在人工授精成功,妻子怀孕后,男方反悔,要求终止妊娠,妻子不同意,二人遂离婚。离婚后女方顺利生下一子。因女方抚养孩子困难,以孩子名义起诉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男方辩解说:自己并不是孩子的真正父亲,双方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自己在孩子出生前已经明确不能生这个孩子,明确不认这个孩子;孩子出生时已经和其母亲离婚。基于这些事实,男方认为自己和孩子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理由承担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该男子夫妇一致同意做人工授精,且受孕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做人工授精,自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已生效,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男方无权单独解除该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决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如果反悔,男方的损失远远小于女方以及出生的孩子,如果支持反方随意反悔,也可能导致很多的单亲母亲抚养着没有父亲的孩子,对母亲和孩子都是不公平的。此种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此类事件中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哪些抱着出尔反尔、不负责任想法的人,该承担的责任是逃脱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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