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2、信托计划财产的范围
(1)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
(2)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设立信托计划的条件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4、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5、推介信托计划的条件
(1)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
(2)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
(3)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
(4)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推介信托计划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6、推介信托计划的禁止性条件: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3)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4)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5)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设立信托计划的前置性责任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8、信托计划文件包含的内容
(1)认购风险申明书;
(2)信托计划说明书;
(3)信托合同;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9、风险和损失的承担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0、信托计划的推介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可和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商业银行仅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11、信托资金的代收
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计划资金保管,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委托第三方保管,银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12、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的内容
(1)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2)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3)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4)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5)保管费用;
(6)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3、保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1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
15、不同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16、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17、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
18、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规定: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19、信托收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交由保管人保管
20、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1、信托公司依照计划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22、特殊情况的披露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23、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24、信托受益人大会的权利: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25、信托受益权的表决规则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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