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激光创始人陈海兵,华中科技大学毕业,1993年进入激光行业,比大族激光还早3年,创办的系列公司有几十家。
网上资料说,2005年,武汉光谷有50多家激光企业入驻,国内市场占有率过50%。其中出身于华中科技大学的华工科技在2000年6月上市,另两家较大的企业是楚天激光、团结激光。
原来名不见经传的大族激光,在2004年上市后发展迅速,具体可看“股权道”之前发过的文章。
一、武汉激光母舰产业梦
为了做大做强武汉激光产业集群,在有关部门推动下,经过多次谈判,2007年华工科技、楚天激光、团结激光三家决议重组结盟。
但后来楚天激光退出,留下华工科技与团结激光继续合作, 2010年两家也决定分手。
有人说,当时团结激光作为民企很难独立上市,与华工科技重组可利用上市公司资源,华工科技则通过整合团结激光而做大。
两家整合后,华工科技虽成为华工团结的大股东,但并没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华工团结仍由原团队控制,华工科技觉得合作意义不大。
对团结激光而已,深圳在2000年开始筹备创业板,虽然后来搁置到2009年才推出,但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板。之前更小的大族激光已在2004年上市并快速成为明星公司,团结激光也希望实现独立上市吧?
二、团结激光的重组上市梦
为实现快速上市,团结激光与中联系于2014年达到一系列重组协议,战略目标为3年内拥有一家上市公司,5年内进入激光产业世界领先地位。
但是,此次重组也在2015年宣告分手,现在仍未解决完,这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
2016年有网上报道说,楚天激光和团结激光重组,5年市值或超1000亿元。
楚天激光与团结激光合并重组后,进军工业激光、医疗激光、文化激光、军事民用激光、激光加工站连锁、激光医疗美容院连锁等六大产业,五年内形成800亿产值规模、市值1000亿、利税200亿的企业,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激光企业。
三、团结激光与中联控股的重组协议
团结系与中联系共签署三份协议,签约主体主要包括团结系两家企业。
湖北团结高新,在2000年11月成立,2014年6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已实缴),股东包括陈海兵、陈某甲两人。
湖北团结激光,在2011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2014年7月前,股东为陈海兵等多位创始团队成员。
(一)框架协议
2014年4月5日,中联控股与团结激光签订《框架协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if !supportLists]1. [endif]中联控股入股团结激光
由中联控股主导控股收购陈海兵(含其他原创人)持有的团结激光公司股份,重组后,团结高新、团结激光和团结系企业的股权比例为:中联控股67%,陈海兵(含其他创始人)33%,不能以在下属企业持股的办法实质改变该股权结构。
[if !supportLists]2. [endif]价格计算方法
团结激光注册资本1亿元,中联控股系公司出资6700万元受让67%股份。
涉及资产、负债和权益范围包括:团结激光、团结高新或其他由陈海兵控制的团结系最终持股公司及以上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和单位,以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为合作的基础,未体现在该资产负债表超过1亿元以外的净资产为陈海兵独享的资本公积和盈利公积。
[if !supportLists]3. [endif]由中联控股主导重组团结激光
董事长继续由陈海兵担任,中联控股派工作组整合企业资产和金融资源。
2014年4月,完成中联控股系入股团结系企业的工商登记。
2014年6月,完成团结系企业重组改造。
(二)签订《协议书》
签订框架协议20多天后的2014年4月30日,中联控股、陈海兵、陈某甲、团结高新、团结激光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
[if !supportLists]1. [endif]团结系资产
团结高新和团结激光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短期借款14.4亿元,长期借款1538万元,合计约14.56亿元;资本公积约1.26亿元,未分配利润约2.3亿元。
对团结系的资产评估不作为交易依据,作为未来保持陈海兵持股比例不变的转增出资。
[if !supportLists]2. [endif]股权约定
重组完成后团结系企业股比为中联控股67%(中联控股和其管理的中联智汇中心分别为32%和35%)、陈海兵33%。
双方的股权相对比例在2024年底以前不得改变,在此期间增资扩股的,涉及陈海兵原则上从独享的资本公积和资本公益中转增,如独享部分不足,由中联控股公司负责。
总经理、监事长、财务总监由中联控股公司委派,总经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if !supportLists]3. [endif]中联系负责解决贷款
中联控股负责资金融措及担保,未来五年内新增投资不少于25亿元,每年不少于5亿元,用于国际并购合资合作和产业园投资建设。
2014年底贷款余额至少降低60%,中联控股公司负责尽快减少陈海兵的担保额。
[if !supportLists]4. [endif]中联系入股价格和付款
中联控股、陈海兵分别持有团结高新、团结激光67%、33%的股权,中联控股付现6700万元。
(1)协议生效至执行日后7日内,向陈海兵付2000万元。
(2)陈海兵收款后办工商变更登记,中联控股在团结高新认缴出资1亿元,持股67%。
(3)6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和财务重整后,中联控股向陈海兵付2700万元;办工商变更手续,中联控股在团结激光持股67%。
(4)8月底前,完成团结高新、团结激光企业组织构架重组,实现对团结系的有效控制,中联控股向陈海兵付2000万元。
(5)9月底前,通过对中联控股、陈海兵法人持股公司特别分红的方式,取得1亿资产注入团结高新,实现中联控股公司对团结高新公司认缴资本的足额到位。其中陈海兵取得的分红全额转交中联控股公司抵作归还中联控股公司给付陈海兵的资金。
5. 中联控股可退出的情形
(1)清产核资结果表明财务状况严重背离,如归属股东的账面净资产不足1亿元(如出现此类情况,陈海兵有权组织一次资产评估,当资产评估值也低于1亿元时,中联控股公司才可退出),或银行负债或担保超5000万元以上。
(2)清产核资无法推动和按时完成,企业组织结构重组无法启动和按时完成,难以实现对下属企业直接控制,难于与其他原创人达成一致,致使重组工作无法推动的(中联控股公司原因除外)。
中联控股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退出合作,陈海兵在收到书面知后三日内退付全部款项,陈海兵全部承接中联控股公司已注册股权,陈海兵委托中联控股代持股,以配合团结高新与团结激光正常运营。
6. 其他
根据本协议,就团结激光公司股权转让和团结高新公司增资扩股签署工商注册文件,实际经济关系与本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中与本协议直接冲突的,应明示对本协议进行调整方为有效。为了履行本协议或因本协议涉及的附加条件或本协议未能涵盖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另外签订的协议可独立执行。
(三)增资重组协议
签订协议书差不多一个月后的2014年5月28日,中联方(中联控股、中联智汇中心、中联资本)与团结方(陈海兵、陈某甲、段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团结高新、团结激光)签订《增资重组协议》,除与《协议书》相同的内容外,有以下不同约定:
1. 股权的处理
(1)中联方取得的股权,由中联控股、中联智汇中心、中联资本分别持股32%、32%、3%。
(2)中联方对团结高新进行增资,团结高新对团结激光进行全资收购。
(3)中联方认缴团结高新全部新增出资1.01亿元,并分期为团结高新激光产业投入资金25亿元。
2. 付款和时间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中联方支付陈海兵保证金1000万元。
(2)陈海兵收到保证金后,签订团结高新增资入股协议,经工商注册中联控股公司、中联智汇中心及中联资本公司为团结高新股东,共计认缴新增出资1.01亿元。
(3)本协议生效三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五个月内完成企业组织构架重组,收回所有代持股权及其权益。
《协议书》有的以下主要内容,但《重组协议》没有:
“通过对中联控股公司、陈海兵法人持股公司特别分红的方式,取得1亿资产,注入团结高新公司,实现中联控股公司对团结高新公司认缴资本的足额到位。陈海兵取得的分红全额转交中联控股公司抵作归还中联控股公司给付陈海兵的资金”等内容。
四、签订协议后的实际操作
4.1 中联控股付款
2014年6月10日,中联智汇中心向陈海兵转款1000万元。
2014年6月11日,中联智汇中心向团结高新转账1000万元。
4.2 团结高新的工商变更
2014年6月18日,团结高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原为陈海兵持股72%;陈某甲持股28%。
变更后陈海兵持股23.76%;陈某持股9.24%,已实缴;中联控股、中联智汇中心,中联资本分别占比32%、32%、3%,未实缴。
公司章程写:中联方应于2015年6月前完成认缴全部新增注资10151.515152万元。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仍为陈海兵,原董事由陈某乙、陈某甲不再任董事;中联方的王某某、赵某某任董事,总经理由陈海兵变更为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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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
4.3 团结激光的工商变更
2014年7月22日,团结激光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变更前:注册资本1亿元,陈海兵占72%、段某某占9%、张某某占8%、许某某占6%、周某某占5%。
变更后:中联控股公司占32%、中联智汇中心占32%、中联资本公司占3%、桐华公司占33%。
股权道注:协议约定再付2700万元之后才进行这步,不知为何提供提前做了股权登记?
4.4 两方发生矛盾
公司委托与中联控股方合作的会计事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会计师在2014年10月10日的报告说,清产核资工作受阻,被威胁、抢走资料等,被迫中止。
2014年12月31日,中联方发函催:在选择性办理团结激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下,应尽快办理团结激光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竹子私语:这是什么意思?不是已经办了团结激光的股权变更了么?是没办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已?
2015年4月至7月,陈海兵委托发《律师函》,就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增资实缴、履行注资等事项进行催告及权利声明。
4.5 重做清产核资
2015年9月,再次启动清产核资工作,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发现与协议书约定的主要数据差异如下:
协议约定的负债合计14.56万元,重新清产核资的负债为16.85万元,多了2.29亿元。
协议约定的资本公积为1.26亿元,重新清产核资后为48万元,少了近1.26亿元。
协议约定未分配利润约2.3亿元,重新清产核资后为-3875万元,少了2.72亿元。
五、打官司闹分手
中联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
退出与团结方的合作并解除合同,将67%的股权转回给原股东。
陈海兵返还已付的2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超过140万元。
团结高新、团结激光通过特别分红方式,向团结高新实际缴纳1.1亿元增资款。
另一边,团结方也在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
中联方履行出资义务,缴纳9100万元增资款及500万元延期支付利息。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这两单官司一审由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来上诉到最高法院,中间打了超过4场官司,最高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
[if !supportLists]5.1 [endif]以哪个协议为准?
2014年4月5日,中联控股与团结激于签订《框架协议》。
2014年4月30日,中联控股、陈海兵、陈某甲、团结高新、团结激光签订《协议书》。
2014年5月28日,中联方三家企业,团结高新、团结激光两家公司,陈海兵等6个《增资重组协议》。
《协议书》的约定,关于中联方向团结高新缴纳1亿元增资款的来源,通过特别分红的办法获得,以完成中联方1亿元增资款的实缴。
而《增资重组协议》约定,中联方需认缴团结高新新增出资1.01亿元,没约定中联方认缴出资款的来源。
《协议书》与《增资重组协议》的约定存在冲突,金额相差1亿元,应以哪个协议为准?
中联方说,《增资重组协议》仅为配合陈海兵获取小股东的支持而签署的形式合同,应以《协议书》为准。
团结方说,《协议书》和《增资重组协议》是两份独立存在的合同,签约时间、签约主体及合同内容均不相同,不同的部分内容应以后签的《增资重组协议》为准。
法院认为:
虽两个协议的签约主体不同,《增资重组协议》增加了中联智汇中心、中联资本两个缔约主体,但三方系一致行动人,且三方加起来的股权比例等仍与《协议书》约定的中联控股权利完全一致。
《增资重组协议》是为履行《协议书》而针对特定事项所进行的补充,应是《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协议书》约定: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直接冲突的,应明示对本协议进行调整方为有效。而《增资重组协议》与《协议书》不一致的地方,未明确写明是对《协议书》的变更,故应认定未变更《协议书》。
结论是:中联方应缴的1亿元增资款通过公司特别分红的方式获得,不用自己支付。
因为公司未进行1亿元的分红,所以法院不支持团结方要求中联方支付增资款的请求。
竹子私语:中联方是持股67%的大股东,公司没分红未完成实缴,难道他们没责任么?可团结方并没提出这方面的意见?
5.2 中联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协议约定中联方可退出的情形为:
(1)清产核资结果表明财务状况严重背离,如归属股东的账面净资产不足1亿元(如出现此类情况,陈海兵有权组织一次资产评估,当资产评估值也低于1亿元时,中联控股公司才可退出),或银行负债或担保超5000万元以上。
(2)清产核资无法推动和按时完成,企业组织结构重组无法启动和按时完成,难以实现对下属企业直接控制,难于与其他原创人达成一致,致使重组工作无法推动的(中联控股公司原因除外)。
中联控股单方面决定退出合作,陈海兵在收到书面知后三日内退付全部款项,陈海兵全部承接中联控股公司已注册股权,陈海后委托中联控股代持股,以配合团结高新与团结激光正常运营。
法院说,经团结公司盖章的报告显示:
协议约定的负债合计14.56万元,重新清产核资的负债为16.85万元,负债多了2.29亿元。
协议约定的资本公积为1.26亿元,重新清产核资后为48万元,少了近1.26亿元。
协议约定未分配利润约2.3亿元,重新清产核资后为-3875万元,少了2.72亿元。
相关财务数据与协议约定严重背离,符合《协议书》约定中联方有权退出的情形。
团结方说,会计师与中联方为合作关系,不承认其出具意见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法院说,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均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特点,且团结高新的办公会议明确由会计师事务所梁某、贺某负责资产处置等工作,可见公司对由会计师梁某负责清产核资是明知并认可的,并不是由中联方委派。
团结方说,资产负债表是中联方利用掌握公司管理及印章便利自行制作而成,并非经双方认可,且遗漏了团结方的大量有效资产。
法院说,盖章就推定代表公司的意志,如果团结方认为是中联方滥用控制权盖的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陈海兵仍是公司的股东,有条件获取真实数据以证明《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不属实,但团结方既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审计,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竹子私语:协议约定陈海兵有权组织一次资产评估,团结方没提出这个意见?
团结方还说,中联方未履行所融资5亿元的承诺,已违约。
但法院说,清产核资、股权改造未完成,中联方可不履行每年融资5亿元的承诺。
所以法院判决:协议解除,陈海兵返还2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将67%的股权转回原股东名下。
两方各自起诉的两单官司,都由最高法院相同的法官做终审,于2018年12日作出判决。
中联方起诉的官司,两审诉讼费共121万元,陈海兵个人负担66万元,团结方两公司+陈海兵负担15万元,中联方负担40万元。
团结方起诉的官司,两审诉讼费共208.7万元,都由团结系公司负担。
律师费则各自负担,不在上述范围哦。
六、股权道点滴思考
6.1 该找什么样的合作方?
团结激光作为经营了10多年的老企业,为何会找中联控股这样的合作方?他们的大股东是税务师事务所?
他们能推动企业上市?能带来25亿元的大额融资?
既然如此,为何协议中没把推动上市或大额融资作为履约的重要条件?
自己做了10多年的激光企业,却交由一家没行业经验的公司来管理,这是怎么考虑的?之前与华工科技的合作却不愿意交出管理权?
6.2 关于公司估值
团结激光作为经营的10多年的老企业,报道说2005年时年营业额已过亿。
2011年8月,华工科技退出华工团结时(只是团结系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51%的股权按1.1亿元回购。
到2014年与中联控股合作时,团结系旗下多家公司67%的股权只值6700万元?而且将67%的股权给一家没有行业经验的公司,难道指望他们带领公司飞天么?
2014年11月、12月,团结系公司还获得政府无偿支助850多万元。
6.3 怎么签协议?
团结系与中联系先后签了三份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不同。
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签这些内容不同的协议?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有多严重么?事关10多家企业的前途和未来?
协议约定,付2000万元后中联方在团结高新持股67%,完成清产核资后付2700万元、中联方在团结激光持股67%。
等完成架构重组和实现中联方有效控制企业后,再付2000万元。
竹子私语:就是只付4700万就完成全部股权的交割,而且在股权全部交割完成,还要把管理权全部交出去后才付后面的2000万…
这是啥子逻辑呀,中联方有很多吸引力么?
协议约定,如果中联系退出,陈海兵还委托中联控做股代持股。
觉得中联系代持股能带来光环效果?从中联系的股权架构怎么也看不出来呢?
从法院判决中摘录的协议内容看,有诸多表述不清晰、不准确的地方,不知道是判决书摘录问题还是原文就如此?
为了3年上市、5年内进入激光产业世界领先地位这么重要的事,就不能花点小钱请足够专业的人来处理么?
6.4 如何应对打官司?
想打赢官司,不是靠打官司时花钱请律师就可以的,你签过的协议、平时所作所为,都可能在决定官司的输赢。
比如团结系说会计师所务所是中联方合作企业,不承认其独立性,但法院说你们公司开会时同意请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在又反悔?不可以哦。
所以,你开会时、写会议记录时想到有这样的后果么?
比如法院将《增资重组协议》当成是《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而且以签署在前的《协议书》为准。
这个竹子真不够苟同,因为两份协议的签约主体不同,不应该被当成补充协议,而且还以签约时间在前的协议为准不是签约在后的协议为准….?
但在判决书中并没看到团结方提出太有利于自己观点,不知道是否法院没记录清楚?
比如明明中联方没按协议约定付款,协议约定是2000万都付给陈海兵,但实际上中联方将1000万元付给陈海兵,另1000万元付给团结高新。
这么混乱、完全不对,付给团结高新1000万元怎么可以等同于付给陈海兵呢?中联方在团结高新持股67%哦,但没看到团结方明确提出异议,法院也不管….
比如公司没按协议约定定向分红以完成中联方1亿元的实缴,可中联方是持股67%的大股东,没完成分工大股东没责任么?这怎么变成团结方的责任了?但没看到团结方提出这些观点…
中联方在官司中说,审计报告显示,团结高新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1亿元增资款。
但是,被法院认可的重新清产核资数据为2013年亏损3875万元,这不是严重矛盾么?没看到团结方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
6.5 关于注册资本
中联方起诉的申请中,虽然要求退款和还股权,还要求团结方定向分红以完成原约定中联方应缴的1亿元注册资本。
中联方都要退出了,为何还关心注册资本这事?
因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虽然暂时可以不付钱,但是付钱的责任一直都在的哦。
2015年12月,华工科技起诉要求团结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中联方在未实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获得法院支持了。
2017年,武汉农商行也起诉要求团结系还款1.7亿元,并要求中联方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还款,但不支持中联方承担责任,因为在华工科技案中已判中联系承担责任了。
6.6 关于法定代表人
团结方与中联方的协议约定,由中联方派总经理,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担任董事长。
签约后,中联方人员担任总经理,但法定代表人仍为陈海兵。
既然知道法定代表人重要不肯放手,为什么签协议时要那么写?签约时都不看协议内容的么?
6.7 重组失败后遗症
一家做了20多年的激光公司,交给税务师团队管理了一年多。现在散伙了,外来方要求退钱,可企业被外来方管理一年多的后果谁负责?如此重组失败的代价有多大?谈合作时想过么?
华工科技与团结激光的合作虽已结束,华工科技退出,虽赢了官司部分款项无力支持。
团结方和中联方的官司也已结束,但股权并未变更,事情也没结束吧?
楚天激光和团结激光的重组如何?5年市值或超1000亿元的企业会出现么?
现在情况我们不得而已,但在2017年10月的一个法院执行案件中,因没查到团结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部公司已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曾经的行业领先企业,原以为可以通过重组做大做强,不曾想走到这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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