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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及稿 | 夜半尾随很吓人,但罪刑法定,不要关上所有的门

辩论及稿 | 夜半尾随很吓人,但罪刑法定,不要关上所有的门

作者: 邓哲 | 来源:发表于2019-08-04 19:35 被阅读0次
    文/邓哲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engz@guantao.com

    写在前面的话:

    1、2018年6月23日,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复赛。

    2、华东律师辩论赛由华东地区六省一市律协联合举办,每个省市出2支队伍。比赛是案例辩论,具有极强的“临场性”。在比赛前半个月,每个省市出5个案例,形成一个辩题库。开赛前,对手随机,赛题不定,持方未知。直到比赛开始的前一天傍晚6点,现场抽签,决定第二天早上初赛的对手、题目、持方,临场准备一个晚上。第二天上午,初赛比完,再现场抽签,决定当天下午复赛的对手、题目、持方,临场准备3个小时。当天下午,复赛比完,再现场抽签,决定下一天上午决赛的对手、题目、持方,又是临场准备一个晚上。1天半的时间,解决3轮鏖战。既是对能力的考验,也是对体力的考验,更是对意志的考验。

    3、出于版权考虑,这里暂时只放出本人结辩的辩辞。

    案例:

    某日晚,张某在县城广场附近游荡,欲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洪某从明月歌舞厅出来。张某见洪某孤身一人前行且穿着时尚,便尾随洪某。洪某行至凤池路时,发现被人尾随。凤池路相对偏僻,当下更是空无一人,洪某心中害怕,便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扔到路边,然后加快脚步前行。张某捡起挎包,取出其中的4700余元现金和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后,又追上洪某,威胁洪某不准报案,然后逃离现场。

    控方: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比赛视频:


    华东律师辩论赛复赛,邓哲律师谈罪刑法定:给要犯错者多一种选择_腾讯视频

    辩方结辩:

    对方辩友说得好,我们都是疾恶如仇的人,如果有人想抢东西,怎么办?抓他,定他抢劫!这个答案太自然了,自然到我们甚至都不会去问,这真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对方也不否认,尾随本身在刑法评价上没有意义,但对方为什么却得出了一个错误的定性呢?因为在对方的立论下面,隐藏着一个逻辑错误、一个法理错误和一个价值错误。

    对方的逻辑错误,是对因果关系的扭曲。如果定抢劫,什么时候既遂?如果威胁不准报案是既遂,那么取得财物在前,言语威胁在后,后果先于手段,因果关系何在?对方说,取得财物就是既遂,那么在取得财物之前,张某连言语威胁都没有,因果关系何在?

    当然,这就要谈到尾随,这就是对方的第二个错误,法理错误,对胁迫作出了不当的扩张解释。刑法上,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人身压制,而不能是出于预判,出于担心,出于以防万一。为什么?因为人对危险的感知和反应千差万别。如果洪某今天发现尾随过于紧张,心脏病突发死掉了,难道我们要定他抢劫致人死亡吗?

    对方的价值错误,是主观主义的定罪思路。讲到底,对方今天之所以要定抢劫,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洪某认为张某要加害她,我们认为张某要加害洪某,张某自己也供述了自己曾经想过要去加害。可是,这是对意志的评价,能够盖过对客观行为的评价吗?

    我们不要忘了,洪某不是交付财物,是抛弃财物,因为她不确定是不是被尾随以及被尾随的原因,所以她做出了一个盘算,做出了一个试探,做出了一个预先的防范:如果对方是劫财,丢下包,这个事儿结了;如果对方是路人,我就当几千块买了个安心;如果对方是劫色,那我还要另作打算。

    各位,我们都有过这样一种体会,当我们要去做一件错事的时候,那种内心的挣扎和斗争,更何况,是犯罪呢?张某从前一天晚上一直游荡到第二天凌晨,因为他也在挣扎,他也在害怕,害怕一旦犯罪,就堕入无尽的深渊。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假如洪某没有丢包,他有没有可能在最终一刻放弃?完全有可能。现在,他就站在人生的悬崖,等待我们告诉他,他的人生还有回头路,还是从此十恶不赦?命运会为他打开一扇窗,还是关上所有的门?各位,由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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