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
何谓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分别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 必经遵守程序
一旦所采购的的货物或服务,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采购方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决定最终的中标单位。《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④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版主点评:法律规定是分别进行,而不是轮候进行。分别进行则意味着,谈判小组同时可以与三家投标单位进行。只要把会议的时间、地点错开,不让投标方在会场撞面,应视为符合规定。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困惑点:转为竞争性谈判
转竞争性谈判需要注意的地方
※原定采取或已经启动了招投标程序,
※本次招投标事项或遇到其他法定情形时,
※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转变采购方式必须依法定程序执行
1.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政法采购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2 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集体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3 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4 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向其宣布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点评:当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具体情况同采购人进行沟通,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此项目继续往下进行,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采购人同意项目继续进行,则需要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招标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程序改为谈判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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