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在施工设备集中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这主要是因为:
1.减少采购时间。
根据采购法,竞争性谈判的一般程序为:
由于竞争性谈判程序较为简单,简化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为施工节省了时间。
2.群策群力,攻克复杂技术。
按规定要求,竞争性谈判应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参建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外聘专家的把关,统一选择,减少了选型失误的风险。
3.适应了专用设备制造商较少的特点。施工企业如果采购新技术,对于设备制造企业而言,同样是新技术。因此进入这个领域的设备制造企业并不多,如果采用招标的方式,往往由于不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不仅耽误了时间,而且无法再继续招标。
但我们看到,由于竞争性谈判毕竟还是一个较新的事物,因此使用不当,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1.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创新。新技术的引入往往导致新工艺的产生和新设备的研制,而专用设备的研制往往要结合工况和施工习惯才能形成成熟的产品。若事先确定了设备,则不利于施工企业根据本标段的特点,企业的施工习惯等因素,选择、研制适宜的设备,从而限制了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2.形成唯价格论。竞争性谈判的成交标准是“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由于“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最难甚至是无法衡量的,而同样的质量和服务对于不同的客户会有不同的感受,结果很多谈判活动往往以报价作为唯一的参考标准,忽视了采购需求的差异及对质量和服务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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