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南京国民政府的三个立法阶段。
第一阶段为 1927-1937 年,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制体系的创立时期, 主要颁布了 《训政纲领》, 《国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等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将介石个人独裁地位, 建立了五院制的政府体制。
在部门法方面,继承了清末民初以来的立法成果,陆续完成了 1928 年和 1935 年的两部刑法典与两部刑事诉讼法典, 1930 年的民法典和 1930- 1935 年的两部民事诉讼法典。
同时,还制定了一些商事,法院组织等方面的单行法规, 特别是颁行了大量以镇压共产党和人民群众革命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
如 1927 年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1928 年《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31 年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等。
第二阶段为 1937~1945 年,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制体系的发展时期。
立法活动具有两重性特征:
一方面,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 矛头不再指向共产党, 并颁布 《国家总动员法》,《惩治汉奸条例》 等关于抗战的法律。
另一方面,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蒋介石独裁地位, 限制人民自由和限制共产党活动的法令, 如1939 年的 《处置异党实施办法》 等。
第三阶段为 1946-1949 年, 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制体系的崩溃时期。
立法活动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制定 1947 年 《中华民国宪法》 及各部门组织法, 各种选举法,推行所谓 "宪政"。
二是为挽救战场上的失败命运, 加紧制定了一系列战时特别法规, 主要有1947 年 《戮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1948 年《动员截乱时期临时条款》等。
这些法律限制或剥夺人民的各种民主自由权利, 充分体现了其 "宪政"的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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