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米·边沁(1748—1832)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他创立了功利主义理论,是西方实用主义哲学的奠基人。同时,边沁致力于将它的哲学理论付诸于实践,积极推动社会和法律改革,是改革家和发明家。
边沁出身于律师家庭,他是一名神童,12岁就被英国牛津大学女王学院录取,18岁获得硕士学位,19岁取得律师资格。
边沁从小身体羸弱,年纪又小,一直到大学都被同学欺负,而且他对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的内容都非常的不满意。所以边沁有强烈的改革社会的愿望。
边沁认为英国的法律制度是虚伪和非理性的,司法和执法都完全取决于当权者的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利益,问题的核心是法理有问题。
边沁提出法律的制定应以道德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符合功利原则,即幸福最大化原则,能够增加利益相关者幸福的就是善的,应该赞成,会增加利益相关者痛苦的就是恶的,应该反对。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功利不是直接指金钱,而是指幸福,包括感受、占有感、技能、友谊、名声和权利等,以及避免失望、后悔、怨恨、痛苦等。其次,衡量的范畴是利益相关者,而不是个人,也就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在执法层面,功利原则则体现为惩罚。边沁惩罚理论的核心是“避苦就乐”,即因犯罪而招致的痛苦程度应当大于犯法带来的利益,也就是犯罪成本足够高,通过惩罚警示他人不再违法犯罪。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都是可以量化的,并提出了一大堆指标,但他没能给出这些指标切实可行的量化办法。
另一个更加严重的是正义问题。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只要符合社会幸福最大化,可以牺牲个人的幸福,这就大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举个例子,某社区曾发生持刀抢劫案件,罪犯一直没有抓到,导致恐怖情绪蔓延,人心惶惶,那么找一个替罪羊绳之以法,就能有效缓解社区的恐惧。不要以为这很可笑,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想象,但是它可能由结案率的指标驱动的。
尽管如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在当时对英法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边沁极其门徒在财产、税收、选举、贫穷、同性恋、动物权利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最后大多成为了现实的法律。
边沁还亲自设计和参与了很多社会项目的实验,以解决现实问题,他甚至把自己的遗体捐献给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陈列于UCL主建筑的北部回廊。用边沁的话说,“让死人为活人服务”,他把自己的功利主义践行到生命的最后时刻。
边沁还创造了很多新词:maximize(最大化)、minimize(最小化)、international(国际)、dynamic(动态的)、unilateral(单边的)等等,这些都已经成为社会领域的高频词。
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权利论认为,人人天生具有平等的自然权利,而边沁的功利主义则鼓吹最大化原则,因此不少人认为,边沁是一位社会改革的设计师,是西欧现代化的先驱,尤其是他的伦理观和法律观,为自由民主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
古典自由主义哲学詹姆斯·穆勒和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罗伯特·欧文等都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追随者。经过穆勒的经营,“边沁主义”成为了自由主义国家政策的最主要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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