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一开口便让人如浴春风,有些人一开口便让人如坐针毡。
前天清早,一书记员打电话给我,说有一个文件寄了有好几天了,她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说,投递员电话都没有打一个,直接把邮件放在门卫。她说,你还说,我们法院没有付邮寄费给你们。也不看看你们邮件送的那么差。
她一句话便如你心情瞬间落下,即便这一个邮件不合格,也不至于所有的邮件都不付钱,一巴掌全部拍死吧,何况就算你去吃饭或者买东西,总不见得说,东西不好吃,饭菜不合胃口,你就不付钱了吧。
我放下手中的事,到他们办公室去找她,这个邮件是白鹿洞的投递员黄塞送的,已经签收了,回执单上写的是门卫代收。
我联系了投递员,投递员信誓旦旦地承诺自己已经打电话了,可以调通话记录,听到这句话我感觉自己有了底气,也终于松了一口气,终于可以堵住悠悠纵口,书记员说,让他调通话记录,放进案卷里,不认当事人上诉。
我一直等着那个投递员发通话记录截图给我,我一直等呀等,他没有发过来,我以为他可能是很忙,晚一点发也没有。
下午的时候,他突然发了一条信息给我,问我电话号码多少?说是有事要跟我说,我把电话发给他,问他什么事,他说晚一点再说。我有一种预感,有可能他没有调出通话记录。不然他这会该发通话记录截图给我,而不是说有事要跟我说。
下午下班,刚走出法院大门门口,那个电话就打来了,他支支吾吾了半天,我唯一听明白的是,他真的没有打电话给那个当事人,而缘由经过我只能通过他零散的表述自己去脑补。
按投递员的话说,是自己放错了邮件,而事实真相就是,他确实没有打电话通知当事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操作流程,一个法院专递的文书,连电话都不打,就直接自己签收放在门卫。真是岂有此理,嫣有此情。让人气不打一处来,也难怪了人家说三道四。
别说是人家说,就连自己都觉得理亏。当事人不可能知道自己有邮件,都当事人知道的时候,已经过了上诉期。
这样的事已经不止发生过一次了,记得资兴那个案子,也是这样,当事人要求投递员赔偿几十万。而且已经起诉了投递员。还有之前的南塔揽投部那里也有过同样的事发生,公司还要求我带公司领导一起去找法官求情。
感悟: 一而再再而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为什么邮件公司就不引以为戒,引起重视呢?而让不同的投递员犯同样的错误。我不禁感慨,如果不是有明文规定,邮政公司有什么优势可以胜任这份重任呢?
法院专递的文件有规定是五日三投,所有的文件上全部有投递规范,可是能按要求完成的有多少呢?公司领导从来都是只谈钱,关心效益,而不谈工作质量。
为什么不能杀一儆百来处理这件事情,以免再犯。我没有可以驳回人家随意点评的筹码,只能任其说罢,这件事也给了我一个启发,就是以后但凡签收了回执单,还是应该看一下是否本人签收,若不明确的还是要打电话求证一下,或者问一下,投递员是否电话通知了当事人,是否已经签收了。这样自己的工作量大了很多,多了很多无用之事。但暂时没有想到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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