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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持婚内忠诚,用协议书?

把持婚内忠诚,用协议书?

作者: 春秋老记 | 来源:发表于2017-09-13 23:56 被阅读274次

        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越来越方便,也越来越社会化,甚至于国际化了,只要一部手机,就可以认识很多人:一个乡、一个县、一个省、一个国家,甚至于整个世界,打开手机,就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进行了关联,对于商家,是好事;对于年轻人迅速走向社会,也是好事,但对于婚姻,就不一定是好事,由于接触面广了,物质或精神享受的诱惑多了,许多年轻人甚至于中老年人可能都把控不住,对婚姻中的另一半就可能造成了伤害。

        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成了婚姻的双方尤其是年轻夫妇的双方考虑最多的。

        签订婚内协议是当今许多年轻夫妇最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许多人不懂得法律规定,尤其是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所签的协议书往往无效,当婚姻纠纷真正来临时,这种无效的协议书拿到法庭上就起不到半点作用。

        下面是一个《婚内忠诚协议书》,是一个资深的律师提供的,它既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一份完全有效的婚姻协议书,又可以对婚姻内夫妇双方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协  议 书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结为夫妻,婚后育XXX子(女),名XXX。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XXX万元。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           

  乙方(签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这是一份有着未雨绸缪作用的《婚内忠诚协议》,它的要旨是: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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