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

作者: 莲子的简书 | 来源:发表于2022-08-24 19:34 被阅读0次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 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 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

    3. 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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