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Democracy》
[美]布坎南、 [美]塔洛克著
陈光金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9。
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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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关注的问题是:国家是什么?政治哲学把这个问题扩展为:国家应该是什么?而政治“科学”则问道:国家是如何组织起来的?
这里不打算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并不直接对国家或某一个国家是什么感兴趣,而是打算十分具体而又十分简要地厘定,我们认为国家应该是什么。我们不会停下来与那些意见可能与我们不一致的人辩论来维护我们的意见,我们也不会详细地去考察现有的或某种理想的政府活动组织。
在给定一个明确说明集体行动目标的假定后,我们将以一种被公认为是初步的并且也许是朴素的风格来建构一种集体选择(collective choice))理论。这一建构工作需分几个步骤来进行。按我们的假定,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必定是由个体行动(individual action)组成的因此我们的建构工作的第一步是,就个人在与私人的或个性化的活动形成对照的社会活动中的动机与行动提出某种假设。于是我们的理论就从那些在组织群体选择( group choice)的过程中行动或决策的个人开始。既然我们的模型把个体行为((individual behavior))当作它的核心特征来加以体现,那么把我们的“理论”归类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理论或许可能是最好的。
在此我们将阐明,有必要重申的是,就其基本的逻辑正当性而言,这个分析并不依赖于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过程中个人行为的任何狭隘的享乐主义动机或自私自利动机。在我们的模型中,典型的个人可能是利己主义者,也可能是利他主义者,或者是利己与利他的任意组合。我们的理论是“经济学的”,这仅仅是因为它假定,独立的个人就是独立的个人,并且他们本身很可能对集体行动的结果怀有不同的目的和旨趣。换句话说我们假定,由于种种除无知以外的原因,人的利益是各不相同的。正如我们将要说明的那样,只有当必须用这个基本理论来发展一些有关集体选择的结果的具体操作假说时,才需要一些更为严格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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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集体选择理论都必须尝试解释或描述用以协调有冲突的利益的手段。在某种真正的意义上,经济学理论也是一种集体选择理论,且因此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释:对于独立的个人利益,如何通过交易或交换的机制来加以协调。诚然,一旦假定个人利益是同一的,经济学理论的主体部分就湮灭了。如果所有的人在利益上或者在先天或后天的资质上都是一样的,那么就不会存在有待解释的有组织经济活动。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不与其他任何人交易的鲁滨逊。因此经济学理论解释的是,人们为什么通过交易来合作:他们这样做就因为他们是不同的。
相比之下,政治理论家似乎尚未充分考虑个人差异对于政治决策理论的意蕴。通常,抉择(choice-making)的过程被看作是达成某种形式的“真理”、某种理性主义的绝对的手段,这种真理或绝对还有待于通过推理或启示来发现,并且一旦被发现,就会吸引所有的人来支持它。关于理性主义民主的种种概念,都是基于以下假定:一旦全体选民都得到了充分的信息,个人利益冲突就会并且应该消失。我们并不否认这种概念的偶然的有效性,在此种概念中,政治抉择规则提供了达成某些“真理判断”的手段。然而,我们却要对这种政治过程观的普遍的或者甚至是典型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我们探究体决策过程的方法,与T.D.韦尔顿(T.D. Welton)在“个人主义民主”这一术语下所阐述的方法相似。我们的假设与他的假设实质上是等价的,[1]但是韦尔顿强调,这样的假设引入了理论上的不确定性。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的任务,是要给“一个民主的政府……所能够加以控制的人类生活领域”提供理论上的确定性,甚至要在这种纯粹个人主义的假设基础上,提供一种被韦尔顿特别指出正在丧失掉的确定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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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理论上的确定性指的是什么?经济学理论对私人选择(private choice)的组织化的解释,尚未充分到使得这位职业经济学家能够预言国民产值的精确构成、任何两种货物或服务的交换比率,或者任何用货币衡量的货物的价格。这样的预测需要的是无所不知而不是科学,因为我们必须把个人当作行动者而不是原子来对待。各种关于人类选择的科学,在其目的上都必须谦虚谨慎。它们至多能给熟练的从业者提供某种能力,来预测有组织的人类活动的结构特征,预测在各种明确定义的变量中所发生的变迁的一些方向性影响。经济学理论能够帮助我们预测的是,市场将被出清,在开放的市场上统一的产品单位将要求统一的价格,需求将随价格降低而增加——当然,总是要附加必要的假定其余情况保持不变的前提条件。
我们希望建构的政治选择理论所能做到的甚至尚不及此。这样一种理论,由于社会选择中个人行动的基本相互依赖性,从一开始就内在地显得更有难度。而在经济活动的市场组织中,个人行动的相互依赖性是非常少见的,至少就初步的分析来说是这样。集体选择理论至多能允许我们就群体决策的结构特征做出一些非常初步的预测。
群体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得做出的重要选择是:集体行动与私人行动之间的分界线如何划?社会选择的范围是什么?私人或个人选择的范围又是什么?理论的职能并不是划一条精确的界线,理论只是就某种分析模型而言才具有意义,这种分析模型描述或解释群体中的个人能够由以做出这种十分重要的决定的过程。并且,在导出这种模型时,我们能够用一般性的术语来描述一个“解”( solution)的某些特征属性。
决策规则的选取本身就是一种群体选择,而且也不可能实证地讨论一个社会群体的这种基本抉择,除非有关于各种规则的仔细说明的假设。在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无限回归的问题。在各种替代选择的结果都得到分析之前,个人不可能在某一具体领域中的集体行动与个体行动之间做出合适的选择。最简单的私人行动显得没有什么为难之处,最终的决策者被假定是行动着的个人。然而,集体行动却是完全不同的。在能够恰当地把集体行动当作私人行动的一种替代而加以恰当评估之前,必须指明最终的决策权威。是某种简单多数来进行控制呢还是必须在达成完全的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做出集体决策?或者是存在意见统一的统治阶级或群体?个人对集体选择的评价,将强烈地受到他认为是普遍流行的决策规则的影响。不过,甚至当这个困难在初始水平上得到克服时,也还是允许我们仅仅分析单个的人在他自己的“立宪”决策中做出的选择。当我们认识到,各种“立宪”决策本身——必然是集体性的——也可以按若干决策规则中的任何一种来达成时,便又会完完全全地面临同样的问题。况且,在为立宪选择设定一种决策规则时,如果我们问,这种规则本身是怎样选取的,我们也面临同样的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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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看上去毫无希望的方法论困境的一个途径是,在决策的终极立宪层次上引入某种全体一致或完全合意则(rule for unanimity or full consensus)。完全撇开这种规则作为对政治现实的一种解释的恰当性不谈,它确确实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可以比照这个标准来分析个体的人在立宪问题上做出的决定。在考察单个人的选择计算(the calculus.)时,由于这种计算受到群体中所有其他个人在采取最终行动之前必须取得一致的认识的约束,所以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讨论抉择规则的种种“改进”。什么时候能证明,使一个以上的人类活动部门从私人选择领域转向社会选择领域,乃是合乎需要的呢?蕴含在我们的讨论中的假定是,回答此类问题的准则,只能是政治群体中所有各方的理性的意见一致。群体中的所有个人都同意这种变化,成了可以通过变化而实施的唯一现实的“改进”办法。[4]
然而,一致同意的达成是一个代价很大的过程,对这一简单事实的认识直接导向一种“经济学的”立宪理论。个人会发现,当预期到收益超过付出时,预先赞同某些规则是有利的(他也知道这些规则有时可能对他不利)。可以通过分析个体选择来建构的这种“经济学”理论,为政治宪法出现在那种由自由的个人进行的讨论过程中提供了一个解释这些自由的个人试图系统地提出在他们自己的长远利益中普遍可接受的规则。必须强调,与发生于明文规定好的规则范围之内的集体选择过程相比,在这种立宪讨论中,个体参与者的预期效用必须得到更为显著明白的表达[5]只有在个人一致同意这一根本基础得到接受之时,我们关于立宪选择的理论才具有规范性的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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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一种宪法理论不想流于象征性,便必须尝试对各种独立的决策规则进行某种分析。进行选择的个人所面对的集体行动的成本与收益,只能在对各种各样的选择过程进行某种分析的基础上来加以评估。本书的核心部分便是对最重要的集体选择规则之一即简单多数表决(simple majority voting)的一种分析。理性而明智的个人会选择将人类活动的哪些领域纳入集体选择的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怎样预期各种选择过程的运作。而且,既然多数规则在现代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中占有如此显要的地位,那么有关这种宪法的任何理论,如果不对多数规则加以相当仔细的分析,便不过是一个空壳而已。
任何理论化的工作,无论是有关私人决策的还是有关集体决策的,都必须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些简单模型的基础之上,这些模型清楚地规定了个体行动者在其范围内运作所受到的各种约束。在初步的分析中,简化和抽象都是必要的。对于人类行为的种种制度约束,必须剥离掉一切非本质的东西。如我们所注意到的,本书的核心部分分析了个人在简单多数规则的单一约束下参与群体决策时的行动。现行政治制度在任何时候都很少是那么简单的。然而进步是通过从头开始建设而实现的,并且我们也不打算提出一个充分展开的理论框架。我们的探究方法从个人参与简单表决的情形开始,它应当成为那种从诸如政党、代表大会行政领导等现代政体之类的现行制度结构的特征开始探究的方法的补充。
不足为奇的是,这项工作中一个与本书关系极为密切的重要部分,已经由政治经济学家们做过了。特别要称赞的是,纳特·威克塞尔(Knut Wicksell)关财政制度组织的独到而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促成了我们在这里所展开的许多观念。[6] 他的工作领先于帕累托式“新”福利经济学的最终建立达几十年。这种“新”福利经济学尽管是独立地发展起来的,但又与他的工作密切相关。威克塞尔的优点在于,他直接阐明了他的分析对于集体选择的各种制度的意义,对于此一主题,现代福利经济学家们却是相当奇怪地不置一词。只是在最近的十年里,才有人严肃地尝试用某种可称之为“经济学的”方法分析集体选择过程。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7]、邓肯·布莱克( Duncan Black)[8]、詹姆斯·M.布坎南、罗伯特·A.达尔( Robert A.dah)与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Charles E. Lindblom)[10]、布鲁诺·利奥尼( BrunoLoniu和亨利·奥利弗 Henry Oliver)[12]等人新近的工作,都与本书所考虑的方法论和主题直接相关。然而,与本书关系最为密切的还是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13]和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4]的工作。本书不同于唐斯的研究的地方在于它探究这一政治过程的基本方法。唐斯力图通过把注意力集中于政党行为而建构起一种类似于市场理论的政府理论。各党派想使投票者的支持最大化的企图,取代了个人想在市场过程中使其效用最大化的企图。比较起来,我们在本书中并不考虑代表制的问题(亦即不考虑与领导人的选举、政党组织等有关的问题),在分析的第二阶段则除外。我们建构了一个集体抉择模型,该模型更类似于蕴含在市场理论中的私人选择理论而不是唐斯所提出的那种理论。另一方面,图洛克在他的一项有计划的综合性工作的初步成果中,把注意力集中于个人在科层制等级体系中的行为,以及这样一个个人所面对的种种选择。我们的探究与此类似,也集中于个人的动机,并提出有关个人动机的种种假定,但在这里,我们主要感兴趣的是个人在参与某种表决过程时的行为,以及他按照各种各样的表决或决策规则的结果而采取的行为。
虽说是独立地发展起来的,但我们的民主过程概念仍与追随阿瑟·本特利(Arthur Bentley)的政治科学学派所接受的民主过程概念有很多共同之处,该学派力图根据群体利益的相互影响来解释集体决策。[15] 在我们的分析中,“群体”一词从头到尾都可以用“个体”这个词来替代,而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显著影响。以此方式,可以发展出一种群体计算法。然而,我们所偏好的却是要保留个人主义的探究方法对群体利益的分析充其量会给我们留下一个最终抉择过程相剥离的阶段而已,而这个最终抉择过程只可能发生在个人心中。
我们探究政治选择的“经济学”方法与由本特利学派所代表的那探究方法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我们试图根据一些简化的分析模型来考察政治活动的各种结果,并且以此方式提示这一可以接受经验考验的理论的某些意蕴。
从方法方面来说,我们的模型与被应用于正在形成的“团队理论”[16]所发展的那些模型相关,尽管这种发展又是完全独立于我们自己的模型的。然而,团队理论首要关注的是,当一个组织的目标可以相当详细地加以说明时,对组织内部决策规则的选择。据我们所知,该理论尚未被推广应用于政治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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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T.D. Welton,Sates andMorals. London:Whittlesey House,1947.对一种相似立场的更新说明,请参见 Isaiah Berlin,Two Concepts of Liberty, Oxford:ClarendonPress,1958.
[2] Ibid,pp.249,255.
[3]正如奥托·A.戴维斯(Otto A.Davis)在批评本手稿的初稿时所指出的,这里所讨论的哲学问题决不限于宪法理论或政治理论。在面对任何“真正的选择时,都会出现司样的问题。在诸种替代办法之中进行的选择,是在某些标准的基础上做出的;在这个等级体系中往上攀升一步,并考察一下对各种标准的选择这总是有可能的;只是当我们已把这个考察过程推进到各种终极的“价值”时,讨论才会停止。
[4]可以用这种方法来解释关于国家的契约理论;而且,如果这样来解释这个理论,就可以把我们的整个分析纳入契约论一般倾向的范围之内。关于本书的分析与契约理论的特殊关系,参见附录一。
[5]-[16]略。
目录
前言…1
第一部分概念框架
第一章导论…3
第二章个体主义假设…11
第三章政治学与经济的关系…16
第四章社会选择中的个体理性…31
第二部分社会选择的王国
第五章人类活动的组织…43
第六章广义立宪经济学理论…63
第七章全体一致规则…84
第八章决策成本…96
第三部分决策规则分析
第九章模型的结构…117
第十章简单多数表决…130
第十一章简单多数表决与博弈论…147
第十二章多数规则、博弈论与帕累托最优…170
第十三章帕累托最优、外部成本和收入再分配…188
第十四章集体行动的范围与限度…198
第十五章合格多数表决规则、代议制与立宪变量的相互依赖…208
第十六章两院立法制…228
第十七章多数规则的正统模型…243
第四部分民主的经济学与伦理学
第十八章民主伦理学与经济绩效…261
第十九章压力集团、特殊利益与宪法…278
第二十章好社会的政治学…291
附录一
阅读政治哲学的旁注…300
詹姆斯·M布坎南
附录二
理论先驱…320
戈登·图洛克
作者简介
詹姆斯·M.布坎南
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是乔治·梅森大学的詹姆斯·M.布坎南政治经济学中心咨询主任和霍尔伯特·L.哈里斯大学教授。
戈登·图洛克
乔治·梅森大学的法律与经济学大学教授和詹姆斯·M.布坎南政治经济学中心杰出研究员。
[ 本文摘录:杨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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