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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作者: 李白拿酒来 | 来源:发表于2021-03-09 21:43 被阅读0次

    在办的一个案件,为解决管辖权问题,二次开庭。

    庭审前,法院告知检察院在二次庭审前一天针对管辖问题补充了新证据。由于案件尚未办结,细节暂不多谈。不过,在二次庭审前一天,专门针对管辖权问题补充证据,这件事本身就颇值得玩味。让我想起了那个永恒的哲学话题: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本质上是对生命起源的探索。我们知道蛋会孵出小鸡,小鸡又会长大,长大后的老母鸡又能下蛋,但这还不够。鸡生蛋蛋又生鸡,这只是我们观察到的一种循环现象,解释不了生命到底如何起源这样一个根本问题。解释不了起源问题,我们在世界面前就永远是懵懂的。

    二次庭审前一天,还在针对管辖权问题补充证据。这种情况使我也陷入这种“懵懂”。

    这个案件的管辖问题,从公安局沟通到法院,从侦查沟通到审判,从夏天沟通到春天。不仅是律师,这个案件的委托人,嫌疑人的妻子,也以令人钦佩的勇气和韧性,投入了大量心血,向她致敬。

    二次庭审前一天匆匆补充证据,想必背后有法院推动的影子。一方面,长久的努力终于有了获得正向反馈的迹象,欣慰;但另一方面,这一“补”,将案件推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死胡同。

    管辖是所有刑事程序的“奇点”,没有管辖,就没有侦查,也没有起诉,更没有审判。没有管辖权而立案侦查所取得的证据,也全部属于非法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案件走到法院了,才又回过头去补充管辖方面证据,即便通过补证解决了管辖问题,也无法论证侦查乃至公诉行为的合法性。不是所有的车票都可以“后补”。举一个粗鄙的例子,歹徒把姑娘强行嘿嘿了,这个强行嘿嘿的行为永远是违法的,即便歹徒后来跟姑娘补领了结婚证,也不能回溯反证领证之前的强行嘿嘿行为合法。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证据关门”制度,只要是为了追诉犯罪需要,侦查工作的实际期间可以远远超过侦查期本身,侦查保障到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案例屡见不鲜。

    不对实体证据实行严格的“证据关门”,至少还能契合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毕竟是为了打击犯罪需要嘛。但如果允许程序性证据“先上车后补票”,则百弊而无一利,贻害无穷。

    极少数司法机关被资本围猎,甘当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马前卒,随意建立管辖连接点,动辄跨省抓人,已然现今司法现状中最黑暗的一面。

    如果连事关管辖权这样的问题上都不进行严格的“证据关门”,将给这种丑恶的司法现象留有存活空间。管他三七二十一,我先把人抓了再说,没人来纠缠管辖问题(大多数情况)这事稀里糊涂就过去了;有人来纠缠,能补就补;如果实在补不了嘛,反正人都抓回来这么久了,民事纠纷也该解决了……

    办案不是“瞎猫抓死耗子”,刑事诉讼也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必须先确定有管辖权,才能展开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这是不能动摇的底线,也是我们每个人“免于恐惧”的最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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