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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6条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6条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3-01-02 11:27 被阅读0次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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