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法》中最难记忆的是法律责任栏目,这里头有对违背本法(安全生产法)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很难记忆,就如同记忆的本质:理解是记忆之父,重复是记忆之母,我们先通过理解,然后重复的复习达到记忆的效果。
今天(2021年9月1日)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生效的日子,今天引用的法律条文均是按照最新生效的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述行为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为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这就4条,比较容易记忆。
第九十一条,如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这个处罚比较轻了
第九十二条,对安评机构的处罚
这里有几个比较方便的记忆:
安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停业针对,花费3万-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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