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就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专题进行分析: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停产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示意图展示如下:
![](https://img.haomeiwen.com/i6052862/f5a5a288c07cca46.png)
对这个法律条文的解读,我觉着对应安全生产法面向的主要企业类型多半是国有的,大型油气、天然气、矿山、金属冶炼集团,这些单位是个人经营的很少,而这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地位比较重要,所以撤职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后面又规定了受该款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处分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外,这里说的要触发处罚的一个条件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里的法条更多的是劝戒,劝戒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进行以下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于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于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于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于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事故的分级,事故的分级来自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如果再联系到对企业的处罚,即第114条规定,对企业发生一般事故,对企业处以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对企业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处以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企业处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https://img.haomeiwen.com/i6052862/1790ea3cb4b19623.png)
当然这个有个前提,就是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这里主要负责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定的额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下面的方面: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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