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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引狼入室”的法律思考

房产公司“引狼入室”的法律思考

作者: 俞文杰 | 来源:发表于2020-10-27 08:32 被阅读0次

    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也是关键民生领域。三年来,吴江检察机关已办理涉房地产刑事案件3件3人,直指楼盘烂尾、产权无法过户、“黑合同”等乱象,也暴露出高管约束管理制度缺失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典型的如苏州某置业公司但因资金周转问题决定引入新股东。嫌疑人以澳门珠宝商身份出场,据称背后还有位神秘的富豪干爹,特别是嫌疑人在出示的一份3亿元的虚假银行对账单后,公司彻底失去警惕。接下来,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嫌疑人通过引进多家建筑工程公司并收取保证金的方法,以开设公司新账户、重启休眠账户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2500余万元,并私自出售被查封房产,造成恶劣影响。

    与其他类似诈骗案件相比,这起案件的受到损失的不仅有普通购房者,房企本身也成了被害人。不得不说,高管权力过度集中是案件发生的首要原因,借用该院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某房企老板的话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另一方面,购房者贪便宜、图省力的心理也提供了可趁之机,目前常见的有以内部认购、一次性付清优惠等方式诱骗购房者入套,如该案嫌疑人就在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撕毁、遮盖禁售公告,以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为诱饵,还避开监管部门半夜签合同。

    为此,有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应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形成闭环管理。各部门应及时打通数据壁垒,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加强对高管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大额且频繁往来资金的监管,并采取信用考评、公开曝光、列入行业黑名单、取消网签等措施,多措并举谨防违规售卖行为。同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获取渠道,努力将刑事风险降到最低。

    由于在房产买卖中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配套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及审批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交付使用关。对从事经营开发的企业进行应实时动态监管,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之外,超越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以及无资质企业和借用资质从事开发经营。

    而且,鉴于该公司“引狼入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向银行融资困难,可以考虑将以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硬约束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构建健康银企关系。鼓励支持银行全面掌握客户房企的经营情况和财物信息,更多介入企业管理,对企业充分发挥债权人约束作用,这反过来当企业出险时也将更愿意施以援手。

    此外,还应畅通房屋买卖标准流程公布渠道,丰富购房者获取信息的途径,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醒消费者全面分析楼房产品,谨慎支付定金,认真研究买卖合同,善于发现隐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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