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关一些思考)
随着我国文化教育的普及,社会的法制化,人肉搜索、社会舆论应当被更好的控制,舆论可以为弱者揭露事实,让事情暴露于阳光,受到法律重视,但不能借此控制法律意志。而随着法制化的到来,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可见舆论等用于正途的机会越来越少,因此它将更容易被恶势力利用,所以应当宏观控制好网络等方面的舆论。
政府控制舆论要切忌贪官污吏或是掌权者的绝对化。
由此给自己日后生活的思考:事件的表面不可信,且不论网络上我们看不见发声者所说的事实,而哪怕发声者所说即真实发生的事件,表达时总会带有个人色彩,这种个人色彩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包括了诉说者本人的性格、三观、看法、前见等,而其中性格三观等是先天形成加上后天培养的,在事件发生后才会有所谓的认知和想法,因此我们所能理解到接收到的信息实际上已经是不完整的。这不像看电视电影,整个事件发生我们完整看清,然而实际上电视电影等镜头剧情设置也带有编剧、导演、演员本身的因素,引导着观众到他们所希望的情境去。
大爱和小爱:根据自己的小说中的设定的思考,政府宏观调控下,每个政策实施时并不全面开展,总有一个过程,过程中一定有牺牲者,像旧城新建等,总会有人不愿搬迁最后可能恶言相向。舆论总会偏向弱者,新闻导向也偏向弱者。而实际上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谐,政府只能承受,功和辱都要一并承受。大爱和小爱也一样,看似不合理、恶毒、残暴,也不一定就是恶人。(那个公益片)
江歌案的思考:
类似上面第二条,当一个人被认定为坏人的时候,他说的任何话都被当做谎言,这是大众的普遍行为,但法律上来说,他说的不一定是谎言,事实要看证据。人们偏向于弱者这大约是本性中的善作祟,但作为有思想的人不该让本性蒙蔽双眼,要理性思考。
人肉搜索事实上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但大众普遍对于贪官、坏人的隐私被揭露报以支持态度,但是法律上来说这种行为是否是对的,是否应该被阻止,还是说坏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受到保护?那么同样的,一个人也许并没有做过很大的坏事,但他被人肉,挖出他做过的也许大众看来是小事,对他却影响极大的事,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说他的隐私不该被保护吗?
关于宪改: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那么是不是一个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其他地方的同级各类主任、院长、检察长?
共享经济的根本目的是社会闲置资源的合理及最大化利用,但所谓共享单车等行业的诞生,实际上所有的共享物(这里特指单车)都是新造的,不是所谓的闲置资源,(已问:有回收改造的)那么是不是从根本上违反了共享经济的意义。打着共享经济的名号实际上是从事盈利性活动。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共享经济本质上是公益性活动(已问:共享经济既有公益性也有私益性,但商家宣传时重点宣传公益性),那么是不是由政府主导会更好(已问:行业诞生有助于促进创业动力、新生职业等,自由市场的好处)。共享单车等前身是不是网约车?(已问:不是)那么和网约车模式是不是类似。网约车初始是为了把空余车位分享出去,达到缓解交通压力的目的,而发展过程中却导致很多人开始把这个当成一个职业,于是网约车应运而生。这反而导致交通压力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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