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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国法律》:有关孩子申请永居的规定(居留权法第35条)

解读《德国法律》:有关孩子申请永居的规定(居留权法第35条)

作者: 飘在日耳曼上空的雪 | 来源:发表于2020-12-09 07:55 被阅读0次
    一家人,在一起

    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居留权法第9条(简称“永居权”法条)的规定,家庭团聚的孩子们在满足相应条件要求后即可申请并获得德国的永久居留权(居留权法第35条)。

    查看了各项法条规定及官方和移民律师对此的解释,首先归纳总结以下几个重点。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孩子(取决于父母的居留权):

    1.    持有家庭团聚居留许可。

    2.    在德国生活满5年时间。

    3.    掌握了足够的语言能力并已完全融入社会。

    4.    无犯罪记录(也包括Persönliches Fehlverhalten,即:曾因个人行为失当而多次被严重警告。这一点没有具体的解释,我的理解是指如:Schufa信用、逃票及其他因违法规定而被记录的警告)。

    5.    有足够的生活资金来源保障。

    此外,也包括了居留权法第34条(在德国出生儿童)的居留许可。大意是出生在德国的孩子的居留权一直会被延长,直到孩子达到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要求,不必满足其他要求(这一点我会持保留意见,特殊案例也会出现意外的情况)

    18岁及以上人士的永居许可:

    因家庭团聚(16岁以前)获得居留权的孩子,根据居留法第35条(针对家庭团聚签的孩子)及参考第9条(针对外国人永居申请及家庭成员居留权),申请永久居留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德国生活满5年时间。

    2.    掌握了足够的语言能力并已完全融入社会。

    3.    正在接受正规的教育或职业培训,以便未来可以获得大学学位或专业的职业资格。

    “彩蛋”:申请人必须已拥有5年的德国居留许可,但在某些情况下,间断性的居留时间也将被考虑且计算在总居留时间内。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之前已获得的有效居留许可。

    2.  延签申请期间获得的短期居留许可。

    3.  符合居留权法55条第3款规定解释的居留许可(Aufenthalte auf der Grundlage von § 81 Absatz 3 Satz 1 und Absatz 4 Satz 1 werden als rechtmäßiger Aufenthalt im Sinne der Absätze 1 und 2 nur berücksichtigt, wenn dem Antrag auf Erteilung oder Verlängerung des Aufenthaltstitels entsprochen wurde. )

    我不想再查了和解释了,等出现具体问题的时候再说吧。感觉就是一大坑儿,查一条法规就跟着看到了几条法规需要解读。这让我突然想起了小时候,我妈每天晚上给我布置的那10道数学题,还规定错一道就再罚10条。有一天晚上我错了1道罚了10道,做完又错了2道,被罚了20道……直到最后我爹看不下去了,帮我把数学题都做了,我才能够去上床睡觉……真是终生难忘了“噩梦”啊!哇咔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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