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经认罪的贪污和行贿受贿案件,一旦定罪,申诉成功的概率非常非常低。
前段时间,一位老乡发过来一份判决书给我看,咨询我申诉成功的可能性大不大。妻子被判了贪污罪,缓刑。判决书中显示妻子是认罪认罚。我问他,既然是冤枉的,为什么又认罪认罚,而且又没有上诉,现在申诉,成功概率低。首先办案人会有疑问,感觉你们并不冤枉,只是事后想无理翻案。
对方回答,老婆非常胆小,没见过世面,被忽然抓走后吓坏了。人家说认罪了就不抓人,就可以回家了,连蒙带吓,老婆就不敢坚持做无罪辩护了。认罪就是这么来的。实际上,对帐目的辩认,老婆没有签字和确认。
在申诉书像雪花一样飘来的高院、最高院的立案庭,审查申诉的法官可能已经麻木。尤其是职务犯罪案的申诉,不像杀人案,不会出现真凶再现、死者归来的奇迹,而且大家对被告人并不同情,因为他们头上有大家讨厌的贪官的帽子。
是不是从公款中扣留一部分据为己有?有没有给过现金?是受贿还是借款?一旦在笔录中曾经承认过“犯罪”,要翻案,几乎是没有可能的。
有经验的大律师,面对真正的冤案,往往别出心裁,找出非常有利的申诉理由,而不是原先一审和二审已经重复的理由。有利的理由,是那些不容争议的,法官不得不面对的原审裁判中的硬伤。
举例说明,有一个案件指控被告人受贿金额19.9万元,最后一次收受款项的时间是2008年的2月份春节期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时间是2013年12月,距离最后一次收受的时间已经5年10个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在2014年,依照当时的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溯时效是20年,起诉时没有超过追溯时效,一审法院是在2016年5月份判决的。恰好在2016年4月18日,最高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决。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5年,被告人受贿金额恰好是19.9万元,追诉时效是5年,而检察机关立案时,距离最后一次收款已经5年10个月了,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过了追溯时效,法院应该终止审理,不能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
有用的辩点,是辩护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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