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日,李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出借3万元给林某资金周转,利息每月2%,借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万元支付至林某的账户。
2015年10月3日,李某通过邮件方式要求林某还款,林某表示暂无能力还款。2018年8月3日,李某欲向法院起诉,问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一、何为诉讼时效
度娘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说人话,即是:法律规定,如果你的权利被侵害了,在一段时间内,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替你主持公道,若该时间过了,你就丧失了法院支持你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可知,诉讼时效短则一年,长则可超过二十年,一般为两年或者三年。本案中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或者三年。篇幅限制,本文不对此展开讨论。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两年或者三年?那是几年?本案中,2014年4月1日,李某出借款项,一年期限则是2015年3月31日。2015年10月3日,李某要求林某还款。那么,本案中的起算点是2015年3月31日还是2015年10月3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本案中,李某于2015年10月3日要求林某还款,诉讼时效中断,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2015年10月3日。
三、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
本案中,若适用《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两年,则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2日。若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三年的,届满之日则为2018年10月2日。
本案中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该观点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印证。2018年7月18日公布,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本案中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届满之日为2017年10月2日,当时,《民法总则》已生效,李某可以主张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8年10月2日。
综上,李某欲于2018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李某真是赶上了好时代!
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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