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安徽来安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两名14岁少年被抓。警方介绍,两人在多地作案40余起,涉案价值20多万元。他们被抓后,竟对警方称,“还能再偷400天”。这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其结果可能又是不了之!这样的例子近年来频频出现。
在2018年12月3日,湖南沅江市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被其子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其子吴某康(12岁)系沅江市泗湖山镇六年级在校学生。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许持刀将其母杀死。在他母亲身上共砍了20余刀,直至母亲陈某当场死亡。事后,吴某康还拿母亲的手机向班主任请假:“胡老师,吴某康明天请假行不?他感冒了。”据有关媒体介绍,当警方带他指认现场时,吴某十分镇定,还说他杀的是他妈,又没杀别人。
这名“杀母少年”已经被无罪释放。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的确已经将他释放了:“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被释放以后,吴某康的亲属还想让他继续回学校读书,但是引起了同学和家长的恐慌,遭到了同学和家长的极力反对。
在2018年12月4日,在微信群、QQ群内还流传两段初中女生被人殴打视频。其中一段视频显示,两名少年殴打一名初中女生。另一段视频显示,多名男女少年围殴一名初中女生。网友称,被殴打的女生均来自宜章八中。
经该县有关部门初步调查,该两视频事件发生在11月25日,被打学生分别是八中初二学生王某某和余某某,发生地点分别在某宾馆和某街道。事发时为周日,是学生放假在家的时段。目前,通过县公安局民警的侦查、取证,视频中体现出的嫌疑人中,已抓获6名违法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同时也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鉴于目前尚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政府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案例。这意味着,只要不满十四周岁,不论是杀人放火还是抢劫强奸,都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由此,我想起了上一则关于“女孩遭未满14周岁男同学抢劫捅伤,警方撤案”的新闻。当时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布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当日黄某将女孩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她脱光衣服。因黄某案发时未满14岁,不够刑事处罚,警方对案件予以撤销。
另外,在2016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广西韦某奸杀案也曾震惊全国。据媒体报道,韦某曾不同程度地伤害过6个未成年人。他在13岁时曾故意杀害一名同村的4岁男童,因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重伤一个未成年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2个月又在春节前奸杀了一个11岁的女童。
在这方面,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即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条件地剥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电视及网络游戏的影响,我国儿童性成熟逐渐低龄化,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暴力案件逐渐频发。一般人们都认为儿童对于成年人是弱者,可其中绝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因此,社会舆论也不断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有很多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反驳。美国有30多个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采用通过检方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类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将举证责任交由检方,将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决定权交由法院。
因此,在保持现行法律规定不变下,将14岁以下与刑罚完全隔离,可能已经无法适应现实,也会造成诸多的社会不公。如果能够适当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完善入刑的法定条件,或许更能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两少年被抓,凭啥敢说“还能再偷400天”?图片来自安警在线,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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