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讲| 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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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95年5月,被告人卓振沅伙同蔡伟东(已判刑)等人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乡纪继金(已判刑)家房中印制10元面额假人民币400万余元,因质量差而烧毁。同年6月,卓振沅又伙同蔡伟东等人印制10元面额假人民币约445万元,在蔡伟东等人运往广东省陆丰市途中被查获;1995年11月至1996年4月间,被告人张林棋、卓镰貌、文志武伙同他人先后在陆丰市东海镇、湖陂农场两次印制1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2400万元;1997年9月至1998年底卓振沅与卓振仲(另案处理)等人合伙,雇佣被告人周家栋及张见森(另案处理)等为技术员,先后在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普宁市梅塘镇、惠来县南海乡等地四次印制50元、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3.36亿余元。1998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等合伙,雇佣被告人文志武、张惜涛等人为技术员,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林埠村多次印制50元、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2.712亿余元。1999年1月至6月,卓振沅、卓镰貌联络或指使他人,将假人民币出售给黄文林(已判刑)、卓金地、李水墘(均另案处理)等人。假人民币出售后,张泽汤分得赃款人民币24.2万元及小汽车一部;卓镰貌分得人民币3万元,并从文志武、张惜涛等技术人员的违法所得中抽取人民币1万多元;文志武获得赃款人民币10.5万元;张惜涛获得赃款人民币7万元。此外,被告人周家栋伙同陈楚平(另案处理)等人于1995年5月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印制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200余万元。假人民币出售后,周家栋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等印制假人民币总额达六亿余元。其中卓振沅参与印制假人民币六次,印制假人民币6.15亿余元;卓镰貌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三次,印制假人民币2.95亿余元;张泽汤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一次,印制假人民币2.71亿余元;周家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五次,印制假人民币3.38亿余元;张林棋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二次,印制假人民币2400万余元;文志武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三次,印制假人民币1.56亿余元;张惜涛参与印制假人民币一次,印制假人民币1.392亿余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等相互或与他人共同伪造人民币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上各被告人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均无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
第一,犯罪构成
1.法益。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也即人们对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信心。因此,如果所伪造的货币没有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如伪造银元,伪造不能流通的货币,就不应以本罪定罪,但可能构成诈骗罪。
2.行为构成。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伪造货币”,货币包括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3.行为主体。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及其他妨害货币犯罪。但是单位可以构成走私假币罪。
4.主观罪责。本罪为故意犯罪,但非目的犯,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罪与非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需要说明的是,数额并非本罪的唯一入罪标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第三,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刑法》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变造货币并不一定需要以少增多。
由于伪造货币不包括变造货币的行为,因此包括走私假币罪在内的其他货币犯罪,都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变造货币必须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伪造的货币进行变造,或者在作废的货币上变造,均非变造,而应理解为伪造。但是,变造并不一定要求以少增多,同时并非所有对真币的加工都属于变造。对于真币进行的加工,在没有伤害其同一性的限度内,为变造;如果已经丧失了与真币的同一性,则为伪造。同一性应当符合两个特征:①它必须是同币种同一,>例如,将人民币变造成美元则不属于变造,而是伪造;②必须在真币的基础上加工,不能将真币彻底毁掉后重造,>例如,将金属货币融化后,以此为原料,加工出其他货币,则非变造,而是伪造。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根本性重造属于伪造。
三、提升
第一,共同犯罪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论。
第二,罪数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第三,处罚
伪造货币罪不再有死刑。
四、思考题
问:甲伪造了大量硬币(纪念币)并置入流通,但国家不能分辨真伪,不得不承认其所伪造的硬币也有效时,甲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吗?
答:这导致民众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构成伪造货币罪。
问: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券若干张,合计5000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这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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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2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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