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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婚姻中未告知于我的共同债务,我无须承担!

你在婚姻中未告知于我的共同债务,我无须承担!

作者: 梧桐引凤凰 | 来源:发表于2018-01-18 06:58 被阅读0次

最高法关于婚姻中共同债务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对社会饱受争议和讨论的婚姻法的二十四条的司法明确界定。

对于“假离婚,真逃债”具有明确的制约和强制约束,这对于婚姻中的一方在未知情的“无辜”承担共同债务提供”不受支持”的法律保障。

但同时也对债权人的权利的申张提出更加具体的实质要求:必须在夫妻双方均己知情的条件下才能要求承担共同债务的诉求。

这个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债权利义务的界限,特别是女性权利组织为这一修改所做出的不断努力的实质性成果!

本次最新司法解释将于1月18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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