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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近则小,应远则大。芒而大,倍常之一,其化甚;大常之二,其眚即也。”
如应在小而近者,则星亦小,应在远而大者,则星亦大。若夫星之光芒大而倍乎寻常之一分,其气化则已甚而太过;若大而倍乎寻常之二分,则其灾眚必即至而不远也。
“小常之一,其化减;小常之二,是谓临视,省下之过与其德也。”
又如天星之光芒,小乎平常之一分,其气化则已减而不及;与小乎平常之二分,则灾眚渐消。是谓临时审视,再以省察其在下之过与德也,何言之?
“德者福之,过者伐之,是以象之见也,高而远则小,下而近则大,故大则喜怒迩,小则祸福远。”
盖有德则即从而福之,有过则即从而殃之。为祸为福如此,是以星之垂象于天者,当其见也。
高而远则星小,星小故祸福之应亦远,如其见也下而近则星大,星大故祸福之应亦大。由此观之,故星大者,喜怒甚迩,星远者,祸福甚远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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