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指出,他们公司平时上班的时间为朝九晚六。但是工作关系经常会加班到凌晨,并且没有加班费。
月底拿到工资单时,发现有一项工资支出项目为“水电费”,每小时30元,问了老板以后,他表示:「难道你们加班,公司不需要支出水电费吗?如果不同意,大家可以自行离职!
同事们大叹,没给加班费就算了,还跟我们收水电费,这样合理吗?
一、延长工作时间就要给加班费
这不用多说什么,法律就是如此的规定。
也许老板会说上班没有将工作完成,当然加班完成,但也请老板提供相关的统计说明,证明员工怠工。
但实务上来说…我还没有看过几家企业提的出来。
二、朝九晚六是正常工作,待工也是工作时间
上班时间很明确的界定范围,所以超出时的时间不用多说了吧,特别是晚上加班的时候,员工不能自由使用时间,因此这也算是加班时间。
三、加班使用公司资源是应当的,不可用任何的理由强收费用
员工是否有使用公司资源的权利?这不是废话嘛!
老板这种用公司资源收费的概念只有在一个情形下可以成立,那就是员工使用公司的资源去干自己的私事或者兼职的行为,才会有这种收费方式,否则都是预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四、去劳动局申诉太慢了,找劳动监察处比较快
遇上这种离谱的行为,个人建议不用先找劳动局来进行调解的动作。
因为所谓的调解至少是要2周的申请时间,这会给老板有时间来『篡改资料』,所以劳动检查才会是比较有效率的方式,像这种这么可恶的企业,突袭兼现场开罚才会有马上的效果。
各位看官,你们遇到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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