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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读书笔记

《专利审查指南》读书笔记

作者: 笔名辉哥 | 来源:发表于2020-08-22 16:47 被阅读0次

    1. 摘要

    本文是专利审查指南的读书笔记,记录专利申请的一些核心要点。如需更详细材料,请查阅参考目录的文档链接。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 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3)说明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 技术领域

    • 背景技术

    • 发明内容

    • 附图说明

    • 具体实施方式

    (4)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5)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6)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7)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文字和附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编写。

    (8)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1.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 -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2.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 -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 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 - 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9)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 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0)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1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12)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13)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1)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2)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相应的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1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1.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2.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5)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起三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16)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17)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针对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中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视为一次变更,只需交一次费用200元[郭:同一天提交]。

    (18)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南非还是要原件或者公证,中国已经不需要原件了。]

    (19)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0)初步审查中,只有当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了两项以上完全不相关联的发明时,审查员才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修改其专利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规定。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

    (2)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3)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并且在指定的期限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4)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5)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6)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

    (2)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4)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 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9) Cl.06-04。多个分类号的, 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LOC (9) Cl.06-04;23-02。

    第四章 专利分类

    略。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3)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这种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处置方法,只要该方法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 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说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3)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4)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 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5)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6)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或者“如图……所示” 等类似用语。

    第三章 新颖性

    (1)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5” 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 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 “以上”、“以下”、“以内” 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4)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5)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6)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7)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8)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9)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10)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

    第四章 创造性

    (1)发明类型

    [1]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2]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3]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4]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5]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6]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在进行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要素关系的改变、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等。

    第五章 实用性

    (1)使用性的判断依据

    [1]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2]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 具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

    [4]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3节中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5]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

    [6]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1)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第七章 检索

    (1)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特点,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直到符合本章第8节所述的中止检索的条件。

    (2)通常,发明专利申请在其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此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对这种情况,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所作的检索,应当包括抵触申请的检索。

    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1)部分优先权,即该申请的部分主题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部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

    (2)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3)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 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5)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

    ...

    (6)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

    (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7)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决定或者通知书一经发出,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2)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发现已知化学产品新的性能或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组成的改变,因此不能视为新的产品;

    (2)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4.5.2节)。

    (4)后面还有生物领域,看不大懂,先过。

    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1)国家阶段程序包括:在专利合作条约允许的限度内进行的初步审查、国家公布,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进行的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程序。

    (2)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其国际公布文本中没有指定中国的记载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3)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选择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两者择其一,不允许同时要求获得“发明专利” 和“实用新型专利”。

    (4)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申请有多个发明人的,可以针对不同的指定国有不同的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

    (5)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中包含纸页在400页以上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只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6)附图中的“Fig” 字样可以不译成中文。附图中出现的计算机程序语言或作为屏幕显示图像的某些文字内容不必译成中文。

    (7)译文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应当简短,在没有多余词句的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摘要字数的规定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或依职权修改。

    (8)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例如,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 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19)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作出保留,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20)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如果指定了中国的发明专利,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应当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

    (21)专利局完成国家公布准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早于自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两个月。

    (22)由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由中国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免缴实质审查费。

    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1)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第一章 总则

    (1)复审请求审查程序(简称复审程序) 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 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4)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5)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6)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1)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

    (3)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4)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2)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仍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请求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受理该无效请求: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1.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2.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3)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4)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5)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 维持专利权有效。

    (7)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8)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1)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

    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1)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2)在对比时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

    (3)对于产品外观设计整体形状而言,圆形和三角形、四边形相比,其形状有较大差异,通常不能认定为实质相同,但产品形状是惯常设计的除外。对于包装盒这类产品,应当以其使用状态下的形状作为判断依据。

    (4)产品外表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和数字应当作为图案予以考虑,而不应当考虑字音、字义。

    (5)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作色彩改变,两者仍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6)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著作权)相冲突的,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7)外观设计专利仅可享有外国优先权,因此对优先权的核实是指核实外国优先权。

    (8)外观设计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1)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1)专利权人相同,授权日不同的处理:

    [1] 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的两项专利权,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2] 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的两项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3] 两项专利权为同一专利权人同日(仅指申请日)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放弃授权在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保留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2)专利权人相同,授权公告日相同的处理:

    [1] 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和相同授权公告日的两项专利权,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2] 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3] 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合并审理。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未进行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3)专利权人不同

    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两项具有相同申请日的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合并审理。两专利权人经协商共同书面声明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宣告另一项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协商不成未进行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第八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1)外文证据的提交,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1)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得使用草体或者其他字体。

    (2)各种费用缴纳截止时间:

    [1]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2]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3]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4] 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3)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1]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 复审费;

    [4]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第二章 专利费用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审查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此后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国防专利局递交各种文件,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类别,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1)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

    (2)期限届满的通知

    [1]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3]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

    (3)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4)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3)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

    (4)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5)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遗失的, 除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以外, 不予补发。

    (6)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7)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

    (8)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9)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10)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4)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1)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 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专利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的,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纸件原件的扫描文件。

    (3)出请求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并且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形式提出请求。使用纸件形式提出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纸件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 参考

    (1) 专利审查指南

    http://guideline.bevonip.com/1559718

    (2)国际专利分类表

    http://www.cnipa.gov.cn/wxfw/zlwxxxggfw/zsyd/bzyfl/flgj_gjzlfl/1140846.htm

    【摘要】

    [1] 分成8个分册

    A-人类生活必需 B-作业;运输 C-化学 D-纺织;造纸 E-固定建筑物 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G-物理 H-电学

    [2] 国际专利分类系统的体系结构如下: 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按照技术主题设立类目,把整个技术领域分为5个不同等级:部 、 大类、 小类、大组、 小组。 比如: 部:B——作业、运输; 大类:B64 --表示飞行器、航空、宇宙飞船。大类类号用二位数标记; 小类:B64C--表示飞行。小类类号用大写字母标记; 大组:B64C25/00-- 表示起落装置。大组类号用1-3位数加/00标记; 小组:B64C25/02-- 标记是将大组/00中的00改为其他数字.小组内的等级是依次降低的,但从  分类号上看不出来,只能根据小类前的圆点数目加以判断。如: 25/02 . 起落架; 25/08 .. 非固定的; 25/10 ...可快放的,可折叠的或其他的; 25/18 ....操作机构; 25/26 ..... 操纵或锁定系统; 25/30 ...... 应急动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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