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
张某找了一份跑外卖的活,公司与张某约定试用期工资8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9点,一周工作6天,张某认为太累了,于是拒绝加班,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把张某给开了,张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由公司向张某赔偿8000元。
加班具体是怎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张某所在的单位加班属于超过法定加班时限的加班,其不应到受到法律的保护。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某与公司约定的加班时间属于无效约定。至于赔偿金的计算,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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