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被讯问,供述非法经营,是自首?
核心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系在非法经营中,导致失火,而被公安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清其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侦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
究竟构不构成自首,有待进一步思考!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刘某甲于2013年3月至6月间,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采取租用油罐车的方式先后八次从多地购进0号柴油240余吨,现已查明销售60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3年6月28日,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成达加油站附近导运油品作业时,发生火灾。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居民财产损失人民币6039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侦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的意见,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刘某甲系在非法经营中,导致失火,而被公安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清其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
判决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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