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与学校的关系。科举是取士制度,学校是教育士人的机构。两者本来泾渭分明,但又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甚至于常常被混为一谈。学校培养士人就是为了录用官员,因此学校同时承担了官吏任用考试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宋代的大学制度就是如此。另一方面,科举虽为取士而生,但前提是存在接受过教育的士人,因此常常给人感觉教育包含在科举制度之中,至少教育制度隶属科举制度,教育几乎是针对科举考试进行的准备,明清的制度正是如此。但是,学校不同于科举,不完全依赖朝廷的保护和奖励。虽然官学衰退、萎靡不振,私学却往往散发出生机和活力。明清时代的官学完全隶属科举,但民间作为辅助的私学始终发挥着教育的作用。不过,它们中的大多数依然是科举的预备学校,这一性质并没有改变。有人认为,明清的学校隶属科举,同时又将其功能让渡给民间的私学,本身只剩下一个空壳。
在明清制度中,从县衙对童生进行的县试直到天子亲临的殿试,这一系列考试本质上是没什么区别的大小考试的连续。但从法制上来说,县试、府试、院试是学校附带的考试,属于学校制度,在清朝的法制书中记载于《学政全书》;从乡试以上,也就是会试、殿试的阶段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科举,也就是官吏任用考
试,记录在《科场条例》之中。不过这完全是表面上的区分,施行的官吏和应试的学生都不会意识到两者的差别,而是笼统地视为“科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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