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
近日,一篇标题为《一年卖出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引起热议。该文将矛头直指因电视广告而为人耳熟能详的“莎普爱思滴眼液”(通用名: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称其在高频次播放的电视广告中疑似虚假宣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2曰6日晚间发布通知称,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商品名:莎普爱思)疗效提出质疑,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最高监管部门的回应,说明了“莎普爱思”这种此前被吹捧上天的“神药”已经被打回了原型,实际上并无足以证明其药效的临床报告。而且在该药品的说明书中,其适应症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属于非处方药,但在广告中言之凿凿的声称可以“治愈”“专治白内障”。已经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新《广告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那么,“虚假宣传嫌疑”中的“嫌疑”二字,可以划去了。为何一款已经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最高监管部门居然给出了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且“三年内”报送的处置意见,笔者十分不解。
而最令人不解的是,该药品的虚假宣传行为为何能长期地在各种媒体上进行高频率传播?
早在2014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通过证监会上市审核之际,《经济参考报》即报道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发布广告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黑榜”的常客。另外,在更早之前的2011年6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广东省2011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莎普爱思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因2011年3月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违法发布广告被曝光350次。
6年时间不算短,早已被列入“黑名单”的莎普爱思如今仍然活跃在公众眼前,实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违法成本低,不能有效惩治打擦边球的企业。
此类企业,长期明知故犯的以隐蔽的手法进行夸大宣传,累计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早已是天文数字。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即使顶格处罚,也只能“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其违法成本和违法所得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法律法规的尊严无从体现。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媒体审查难,不能堵死虚假广告的传播途径。
媒体由于并不具备专业资质,难以确认产品是否真正合规合法。但难不是借口,新《广告法》第十八条提到,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对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在此类虚假宣传中,许多明星、知名人物都曾为产品代言。这无疑明显违法相关规定,媒体没有尽到相关义务,也应连带处罚。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利益链条长,不能杜绝流向老年患者的渠道。
此类产品真正流向百姓手中,还是要靠无数的药店、医生的推荐。在整个保健品的制售过程中,形成了企业、媒体、实体药店的强大利益链条。由于存在跨区监管等实际操作性问题,各级各地各部门难以形成合力,斩断利益其利益链条。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民众意识差,不能扼杀虚假产品的生存土壤。
此类保健品,绝大多数都是以中老年人群、癌症家庭等重病患者为行骗对象。由于中老年人和重病患者家庭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难以清晰辨别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十分容易上当受骗。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中老年消费群体也在不断扩大,也给了此类虚假保健品广阔的生存市场。
五、行业自律无,不能从企业源头扼杀牟利冲动。
长期以来,保健品行业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是公开的秘密。当一家企业通过虚假宣传谋得暴利却平安无事,有哪个同行能抵挡得住这天大的诱惑。当生产企业这个源头被污染,整个行业的下游将无一幸免,最终伤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查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违法药品广告通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上半年违法广告公告 ,会发现很多时至今日相关广告仍在“热播”的保健品品牌。这些早已“案底”累累“屡教不改”的无良商家,怎能继续存在在这市场上?
治理保健品行业乱象,迫在眉睫。惟有从立法司法、专业监管、媒体审查、斩断链条、行业自律等方面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才能根除这类顽疾。
愿天下少一些受骗老人,多一些良心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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