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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滥用了罗伯特议事法则?

你是否滥用了罗伯特议事法则?

作者: 持续深入学习 | 来源:发表于2016-09-10 15:01 被阅读0次

今天北京的天非常的蓝,看着蓝天,想起了大概一年前网上的一段争论。

一场争议让大众接触到“罗伯特议事法则”

柴静《穹顶之下》

当时的前央视主持人柴静,做了一个纪录片叫《穹顶之下》,介绍北京的空气污染情况。纪录片列举了一些北京的数据,得出来一些结论。片子一出来我就看了,虽然里面的数据和画面很震撼。但我不喜欢主人公讲故事的方法和推导结论的过程。片子公开后起了很大的争议。很快,两边就吵起来了。既打无好拳,既骂无好言。经过一番对撕,有人挖掘说柴的片子后面的一些赞助可能是一些对中国不是很友好的机构出的钱,于是有人就怀疑,柴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被某些人所利用。这个帽子很大,所以支持柴静一方的人就开始各种解释,其中名头最大的说法就引自著名的“罗伯特议事法则”中的一条——不质疑动机。

“罗伯特议事法则”是什么?

罗伯特议事法则

简单说一下,“罗伯特议事法则”的详情大家可以通过网络自己学习,法则其实是当时一批人为了能够把事情坐下来讨论清楚而制定的。规则有一整套避免野蛮讨论的方法:它规定主持人中立,人人有机会发言,并且规定了每人的发言次数;它要求辩论双方发言前举手起立,向主持人陈述,而不得互相质疑。规则还禁止延时、强行要求发言和在别人发言之时插嘴。为避免野蛮讨论,最重要的一条规则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这背后有深刻的哲学理念:

一,动机不可证实;
二,会议要审议的是某件事情,不是某个人,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是对议题的偏移;
三,利己是人类共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

但是这一段也有人质疑,认为更准确的翻译应该是:

一个人不可能体察和分析他人的动机,但一个人必须而且完全有可能对自己的动机进行缜密的、不留余地地审察与反思。
一个人不可能真正认识别人的内心秩序,但一个人却有责任,使命和激情去努力认识自己。

这种争议也正好说明“罗伯特议事法则”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起作用也需要一些先决条件,对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都有要求,不宜滥用。

社会问题讨论时需要“罗伯特议事法则”么?

看到这些细节大家应该能明白,“罗伯特议事法则”是用来开会的,是用来保证开会的效率的!相关知识也告诉我们,并不是罗伯特凭空想出来的法则,是他在面临开会困境时,在总结包括古代英国议会等很多经验基础上提炼出来,用于解决开会问题的人为规则,并不是什么自然界定理。柴静的纪录片在当时引发的是大范围的社会思考和讨论,不是开会,不需要通过决议,需要的是让更多人关注这个话题。所以贸然滥用“罗伯特议事法则”只能说是猪队友的行为。我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下,自由辩论的规则才更合适!

我们讨论或者争辩的目的就要把这个事情的前前后后很系统的给大家讲出来。甚至,我们可能就是为了挖掘出其中一方的动机或者双方的动机才争辩的!因为很多现象对我们来说太远,讨论的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我们几乎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和后果。我们普通人参与很多社会讨论,就是要通过分析的动机之类背后的东西来认识社会、认识人性,从而改进自我、逐步提高,让自己避免陷入类似困境。

国内开会更实用的简化版“罗伯特议事法则”

“罗伯特议事法则”真是个好东西,尤其在我们这个开会多且会议效率低下的环境。但是法则内容太多了,一般人真的不愿意细看,不妨用它的一个压缩版作为启蒙。

袁天鹏在南塘村讲解“十三条”

《罗伯特议事法则》的中文译者袁天鹏曾在安徽南塘村给村民们做过如何开会的培训,他把582页的一本书被压缩成了经典的“南塘十三条”: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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