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不同于公共利益,他代表的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
在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低下,劳动工具极端落后,孤立的个人无法生存,人们只能结成团体共同劳动和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都是集体共享的,所以没有阶级和压迫,更没有剥削和压迫人的组织。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开始逐渐出现分工,劳动产品除了满足温饱以外开始出现剩余,一部分人开始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私有制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就是占有生产资料多的一方对少的一方的剥削和压迫,长此以往造成社会内部的分化,形成了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
在人类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后,奴隶主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奴隶主占有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而奴隶不仅没有人身自由,而且备受欺凌和压迫,毫无社会地位。奴隶主和奴隶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以及经济利益上的根本对立,形成了他们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阶级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奴隶的反抗和斗争,而奴隶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镇压奴隶的反抗,就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暴力机构,这个暴力机构就是国家。它是由警察、军队、监狱和脱离生产劳动的为统治者服务的官吏组成。由此可见,国家是阶级矛盾深化发展的产物。正如列宁所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的实质是占有先进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镇压的工具。所以,国家具有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家。除了阶级性以外,国家还具有社会性,但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社会性从属于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也具有阶级性,只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和专政的统一,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与人们的利益相一致。当人类进入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后,阶级差别自然消失,国家也会随之消亡。
早在古希腊城邦体系时代就已经有国家利益思想的雏形。城邦间的相互往来是以各自的城邦利益为基础的。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就在其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曾提到:“我们是从全体城邦的利益出发来建议采取这一步骤的,因为我们知道,不论是城邦之间还是个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是最可靠的保证。”这说明当时的思想家就已经意识到,利益是保证城邦间关系的最好纽带。然而这时的城邦只是在君主或教皇的统治下,维护的是这些统治者的利益,由于这一时期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政治实体———国家。所以,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
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后,在欧洲出现了独立的民族国家,主权原则在外交中得以确立,国家利益的概念才具有意义。但是对国家利益的认识却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国家至上阶段;王朝利益阶段;国家利益阶段。
16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逐渐衰弱,其统一欧洲的梦想也逐渐化为泡影,在欧洲兴起了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潮流,而这种潮流需要一种理论作为其支撑,由此,法国的黎塞留主教就率先提出了“国家至上”的理念,为法国的独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且为了法国的利益义无返顾地付诸实施。国家至上论主张,为促进国家福祉,用任何手段均是合法的,国家利益取代了中世纪的世界道德观成为了法国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渐强大,国家至上的理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到了近代,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封建君主的利益就成为了国家的利益,也就是王朝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正如查尔斯·比尔德所说:“随着国家体系的出现,公众对政治控制的影响的增加,以及经济关系的巨大发展,国家利益这个新提法的界限逐渐被确定下来。”但它仍然保持着与王朝利益相统一的特征,还留存着“强迫性的专制主义”因素,这使得国家利益“仍然像‘王公意志’那样至高无上和不可抗拒”。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封建王朝统治也随之瓦解,欧洲也从封建统治进入到资本主义统治时代,在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下,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开始频繁,国家间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交往过程中开始关注本国的利益,至此,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虽然对国家利益的认识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就产生了,但是对国家利益的系统研究却始于一战后国际关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从开始对国家利益展开研究,西方学术界就没有统一的观点,20世纪国际关系领域的几大学派对国家利益都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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