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坐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中国的历史上,夏朝,商朝,就相当于部落联盟,周朝相当于联邦制国家。
由于在灭亡商朝的过程中,各个部落都做出了规定巨大的贡献,于是在建立周朝以后,周武王按照周公旦制定的《周礼》,以及建立分封制度的设想,对各个部落进行了分封,产生了很多的诸侯国。东周末年,各个诸侯国不再服从周王的行政命令,也不再遵守《周礼》确立的社会秩序,富裕强大的诸侯国开始欺辱吞并贫穷弱小的诸侯国,于是,就开启了诸侯争霸,战乱不断,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春秋战国时代。
(二)商鞅变法与连坐制度产生的。
地处西北边陲的秦国,本来并不是最强大的诸侯国,秦国的历代国王,为了秦国在诸侯争霸中立于不败之地,他们励精图治,招贤纳士,广罗人才,商鞅变法就是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元前356年,商鞅进行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一)颁发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进行第二次变法,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改革,内容包括:(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五)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两次变法,使秦国得以发展壮大。
商鞅变法建立了“连坐制”内容包括: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
(三)连坐制度的历史渊源。
连坐制度的总设计师商鞅建立的君主专制将控制人民与占有土地视为国家的头等事务,而严格进行户籍管理是中国很早就有了人口户籍登录管理制度.据《周礼》载,周朝就已专设司民之职.在国家基层社会中,往往实行什伍里甲制度,这种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推行什伍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长,伍长负责闾里治安.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什伍连坐法,后世里甲制度即由此发展而来,长期成为国家基层社会的人身控制形式.这样使得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政策落到了实处。
(四)连坐制度的本质和实施的重大意义。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
在中国历史上,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性。
(五)连坐制度的实施与废止。
连坐制度的文献文本见于战国时期李悝编撰的《法经》,贯穿整个封建文明法制史,伴随这一制度的相应处罚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特点。
当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人祸——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与自然两个世界,而连坐制与宗族制的矛盾也正是这一社会形态的意识反映,刑罚也体现出以暴制暴的战争恐怖主义特点,以刑去刑,重刑主义,残酷的肉刑、流放边塞、充军作奴等,都是具体体现。
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清政府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制,至此,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
(六)连坐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连坐制度所具有的促进普法作用,连坐制度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的制度。
《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术。”秦时连坐的范围有亲属连坐,领伍连坐,职务连坐、历史不同时期不同亲属连坐范围也不尽相同。
清康熙年间的文字狱 “明史案”中《明史》一书的作者庄廷钅龙已死,仍开棺戮尸,其兄弟子侄及刊刻书稿者、《明史》读者、保存者,事先未察觉的地方官员共七十余人一律处死,受株连被发谴充军流放者达七百余人,可见范围之广。
连坐主要用于“十恶”中的前几项,谋反、谋大逆、谋判、等这些对整个统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犯罪,“明史案”就是比照“谋反、谋大逆而论罪连坐,也用于严重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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