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法案引起的双重判决——美国最高院有趣判例

作者: dd998453a2bb | 来源:发表于2018-07-08 15:48 被阅读0次

    从本期开始,法律人故事会将于每周四准时和大家见面

    上期我们分享了——百年来美国最高院的十大经典案例之奇葩案例,为大家揭晓了西红柿的身世之谜。

    今天,法律人故事会第二期将为大家讲述——百年来美国最高院的十大经典案例之有趣案例

     

     

    国家利益VS个人利益 -

     

    Korematsu vs.United States

    (松豊三郎诉美国联邦政府)

    美国在历史上曾经有一段时期特别偏执,受到包括日本人以及一些欧洲的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哲学家的抨击。1941年珍珠港事件后,为防止日本再起袭击,罗斯福总统于1942年签署行政命令,将西海岸各州划为特别军事区,将居住在那里约11万的日本人(多数是美国公民,甚至第二、三代出生在美国的公民,很多人已经与日本无任何联系)关进设在西部内陆的数个集中营里面

    松豊三郎,一位像罗莎·帕克斯(注:一位美国黑人民权行动主义者,美国国会后来称她为“现代民权运动之母”。)一样捍卫日本人权利的青年,拒绝这样的安排,并且认为他是一个墨西哥裔美国人,随后开始逃亡。因与此前颁布的行政命令相悖,他最终被抓,但他没有屈服,一直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三郎很坚定他的立场,高呼这是丑陋的种族主义而且强调美国政府并没有这样的权力来实施这样的行为。

    判决

    最高法院以6比3判决松豊三郎败诉,理由是国家的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所以优先保护的应是国家而不是美籍日本人的权利。

    “这个案件若是换个时代,则很有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结果。将11万日本人关进西部集中营, 这不仅侵犯了那11万人的人权,亦是很明显存在着种族歧视的行为。

    固然战争时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但仍不能否认对人权的侵犯。”

     

    - 焚烧国旗≠破坏和平 -

     

    Texas vs.Johnson

    (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这是最高法院最为著名的案件之一。1984年,因对当时在职的总统里根所施行的政策不满,格雷戈瑞·李·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在美国国旗上淋上汽油并点燃。没有人因此而受伤,但根据德克萨斯州的刑法,Johnson被控告“亵渎庄严之事物”并最终被定罪。

    这个案件是典型“美国梦”的体现,焚烧美国国旗是否应被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言论,而受到宪法第1项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这项讨论确实很烧脑,难以用普通的标准来衡量。而最后判决那么相近的票数也说明,这确实是费时费力并且难以做出决定的。

    判决

    最高法院最终以5票对4票判决约翰逊胜诉,认为表达自己不同的声音的权利是宪法第1项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在本案这种情况下焚烧国旗是并不违反法律,同时指出焚烧国旗并非破坏和平的表现

    “这是一个比较经典的宪法案例,想必每个法学生应该都在宪法课堂上听过。

    国旗、国徽作为一个国家的象征,是不得侮辱的,但最终美国最高法判决约翰逊胜诉,理由是约翰逊的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约翰逊的行为是合法的。”

     

    - 平权法案引起的双重判决 -

     

    Regents of the U.Of California vs.Bakke

    (贝克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放到今天,这仍然会是一个激烈讨论的话题,究竟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要不要在大学里面推行。(注:所谓的“平权法案”诞生于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风起云涌的黑人运动和妇女运动的洪流之中。最早始于 1961年肯尼迪总统的一个反对歧视的行政命令,后来几经修改,成为今天一个影响无数美国人的重要法案。集中在教育与就业问题。对少数种族,土著美国人, 妇女等历史上被排斥的群体给予关照。)

    在上世纪70年早期,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提出双重招生计划,提高弱势群体的比重。艾伦贝克(Alan Bakke)是一名白人男子,他向该学校的医学院提出了申请,但遭到了拒绝。于是他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学校的招生计划招收了无论是成绩还是简历都不如他的少数族裔学生(受平权法案关照的学生)。

    贝克认为该项招生计划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在人种上实行差别对待。该案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以后,做出了罕见的双重判决。

    判决

    最高法院法官以五比四做出判决,该判决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份判决在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个案中,该校应当录取贝克;第二部份判决加州大学有权实行一些使学生来源和校园学术环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这并不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把种族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但不能把种族作为惟一因素。

    “在我国也有类似的对于贫困地区的学生予以帮扶的相关政策,类似于案件里的争议是一直都存在的。

    对于弱势群体的帮扶本身是出于平等的理念,当具体到个案时反倒是会显得对非弱势一方的不公平,如何做好其中的平衡,则是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的。”

     

    - “赤贫人申诉书” -

     

    Gideonv.Wainwright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1961年,Clarence E. Gideon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兼小型旅店行窃而被捕,被控从台球厅内的酒吧中窃取了十几瓶罐装饮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总额为65美元的硬币。根据佛罗里达州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那些为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所以法庭未向Gideon提供免费律师。最终陪审团判决Gideon有罪,主审法官对其判处5年监禁。

    在州监狱服刑期间,Gideon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恶补法律,在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后,他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最高法院很快立案审理,沃伦大法官推荐著名律师Abe Fortas出任Gideon的免费律师。Fortas认为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一掷千金买到最佳法律服务的富翁相比反差太大。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权条款实际上沦为只有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他进一步强调,该修正案中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权条款,应当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 序”的一部分,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

    判决

    1963 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获得律师帮助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 

    Hugo Black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求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形式审判体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收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Black大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

    辩护权是被告的法定权利,而对于大多数不懂法的被告来讲,律师是保障辩护权的关键

    法治国家都对被告请律师进行辩护做出了规定,对于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也在为保障其的辩护权而努力。


    以前的许多审判

    在现在看来或许十分不可思议

    但是

    正是这些有争议的审判与勇于起诉的当事人

    才使得法律不断地改进完善

    下周四我们将会与大家分享

    美国最高院的十大经典案例之

    重大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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