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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保险免责事

每日一题: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保险免责事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3-06 23:54 被阅读0次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解析:

A项: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甲的行为属于积极安乐死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未认可积极安乐死,故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A项错误。

B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B项中,如甲不顾乙的死伤,使用刀具行凶,可以认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故B项正确。

CD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中甲欺骗乙捐献器官,符合本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D项中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即使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这道题选出来应该不难,但在捐献器官这儿的要求,是一个知识盲区。但是就法律常识来看,谎称以及未成年人两个因素来看,也是法律中避免的暗区。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保险免责事由

【审判规则】 

被保险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骑电动三轮车的被保险人与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电动三轮车在我国当前的情形下,无法办理驾驶证,同时也不属于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范畴内的车辆,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作为格式条款应当解释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电动三轮车。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的事由。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经保险人的提示,投保人、受益人等人以未履行说明义务主张条款不生效,法院不予支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中,关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首先,从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层面上讲,鼓励并支持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的条例列入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加大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将其作为免责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提高了违法的成本,能够更好的督促机动车的驾驶人积极的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避免危险的发生。其次,对于其中的“机动车”的解释,电动三轮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规定标准,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规定,电动三轮车无法办理机动车拍照,也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及其行驶证。所以类似的电动三轮车车辆不能与具有机动车实质意义的机动车划为一个标准。最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而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的机动车车辆。

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骑电动三轮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依据上文分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有效驾驶证件”的约定,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而且对于机动车的理解,电动三轮车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具有机动车实质意义的车辆,在我国的当前情形下,不能也无法申领驾驶证。因此,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应在机动车的范围之内。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06月27日修正,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这个案例就充分体现法律人,不能丢失最基本的人情,用最朴质的普通人的常识判断。虽然,被保险人的做法与我国的交规,提倡的社会秩序有出入,但是由于电动车在人们生活中的普遍适用加上法律的空缺,从一般人来看,受害人没有过错,因意外事故丢失性命,法律肯定要站在弱势一方待考虑,因此,这样的决定是很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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