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当班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公司报告,按公司指示再报警。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由驾驶人现场处置,并报告公司。
2.发生无伤人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由公司组织派员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3.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要到现场处理事故。
4.发生伤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负责人到现场处理事故。
5.发生危险货物泄漏或火灾事故,公司要派人到现场处理。
(二)安全技术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三)公司根据事故类型和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公司组织事故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拟写调查报告。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
(一)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应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倒查事故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管理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理;撰写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应查明事故原因,召开事故分析会,针对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应倒查事故车辆,肇事驾驶员、押运员和管理岗位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有违规行为的应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对部门和岗位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处理。
四、事故档案
(一)事故档案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
(二)事故档案应存入下列资料:
事故报告记录、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肇事现场图、肇事现场照片、车损情况记录和照片、医疗情况的资料、事故当时的GPS信息记录、与事故相关的法律文书、材料、资料、肇事者肇事自述书或检讨书、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报告表。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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