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逐级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技术部报告,安全技术部长立即报告总经理。
总经理根据事故类型和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全技术部必须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相关事故报表。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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