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最新发布的指导案例,在社会上反响热烈。认为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在办案中应当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
希望这种非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也能扩大至儿童以外的所有人,因为,本质上是对猥亵行为的处罚,不能因为该种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就处罚,对象换了就不处罚了。
期待对今后办理猥亵案件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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