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了解保险,或者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很多人注意到,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除了一些老牌的保险公司(比如人保、平安、太平洋、泰康、新华)外,一些新兴的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线,比如华夏人寿、天安人寿、长城人寿。在这些新兴的保险公司中,也不乏一些中外合资公司,比如中美联泰大都会、同方全球人寿、中意人寿、中荷人寿、中德安联人寿、中英人寿等。
很多人对此有疑问,外资公司是否可靠?稳定性如何?有客户担心外资公司有一天会撤资,甚至有客户担心外资公司会跑路,这样自己几十年保费就白交了。
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
首先,外资公司的成立时间都比较长(大部分都有100年以上的历史),经营稳健、偿付能力充足,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合规观念。
他们能为国内保险业提供更先进的技术、更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更为领先的营销渠道,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和进步。
外资保险公司 | 中方股东 | 外方股东 | 股东成立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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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 | 中粮集团 | 英国英杰华 | 321年 | 英国最大的保险集团 |
中美联泰大都会 | 上海联合投资(上海国资委旗下) | 美国大都会 | 150年 | 美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 |
中意人寿 | 中石油 | 意大利忠利 | 186年 | 意大利最大的保险公司 |
中荷人寿 | 北京银行 | 巴黎保险集团 | 44年 | 欧洲第十大保险公司 |
中德安联人寿 | 中信信托 | 德国安联集团 | 127年 | 欧洲最大的保险公司 |
能够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集团,大多具有上百年的保险经营历史,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成熟的公司运营体系。外资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品牌效应没有被发挥出来有很多原因,监管限制导致的销售渠道受限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与国内保险公司的广泛网点相比,外资保险公司客群到达不足,没有机会让中国的客户知道他们的品牌,或者了解他们的产品。
其次,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也受到保监会的监管以及《保险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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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2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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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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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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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受到《保险法》的约束,保监会甚至出台了专门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来约束外资保险公司,以便保护内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并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并且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境内的经营进行了如下特殊规定:
1、 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2、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审批所花费时间普遍长于中资公司。内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正式许可只需要2-4个月时间。而外资保险公司获得批准的时间普遍要长于内资公司,大部分要长于6个月甚至有的要一年以上,有的申请甚至不会批准。
3、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且该保险公司需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由于以上监管和制度上的限制,以及外资公司稳健的经营理念,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的份额占比比较低。但值得称道的是,在内资保险公司野蛮生长时,在互联网保险、高收益万能险、高保额低保费的医疗险横行时,外资保险公司却依然中规中矩,遵循“保险姓保”的理念。他们更注重保单内涵价值,以专业和服务取胜,创造高附加值,而并不以保费规模增长为目标。
所以,对于追求服务品质的客户来说,选择外资保险公司更为合理。更为可贵的是,这些公司能够以人为本,在增值服务上更加人性化,后续理赔也更为客户着想、赔付速度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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