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字面理解,是指“可以为诉的权利”。在英美法中,与民事诉权比较相近的术语是“民事救济权(right of civil remedies)”、“诉诸司法的权利(right of access to courts)”等,即指国民利用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可能性。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there is a right there must be relief)”,“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国民以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同时,也赋予国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所以诉权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救济权。将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旨在从宪法的高度来保护诉权,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所以,对老百姓来讲,如果认为自己的某方面权利受到了损害,是有权利打官司的,这是从国家方面来讲,是进行保护的,也是支持的。但是,起诉是有风险的,有时候主动起诉反而陷入被动地位,应当得到的利益反而受到损失。请看阿福的真实案例:
丁五从张三手中购买一平房,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过户,过了一年房屋进行了拆迁,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17年12月之前领取拆迁补偿款六万余元。但拆迁后出现付被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拆迁办以此为由声称不予丁五发放拆迁补偿款,准备给付被告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丁五对房屋归自己深信不疑,从张三手中买的房屋难道不归自己所有吗?再加上身边稍微懂点法律的人出谋划策,不行你就起诉呗。结果,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到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飞走了。最终总结失败原因的时候,才清醒地知道,这种没有变更过户登记的房屋是很难确权的,最主要的是街道的变更,目前的房屋门牌号与原来的房产证根本对不上,况且卖房人一反常态,抛出“卖证没卖房”的荒唐至极的笑话。付被告和拆迁办恰巧利用这份判决,白白给人家送去了一个充足的理由。

分析该案例,最主要的原因是不该起诉,让拆迁办来给出不发放拆迁补偿款的理由,找不出来就没有理由不发放。但一般人是很难沉得住气的,更不知道起诉可能带来的风险,没有很好的对整个事情分析透彻,也可以说中了人家的圈套。幸好,丁五如今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成为了律师,从中找到向卖房者张三主张权利的依据,另行起诉主张赔偿受到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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