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结束了一个咨询。来访者是陈女士,快五十岁了,清秀的脸上愁容满面,坐下来就急切地问:“蒋律师,你说,我都和他分居五年多了,没想到他欠了那么多的债,凭什么让我承担啊?”。
经过查看材料、听取陈述,才知道:陈女士和丈夫霍先生结婚25年,因霍先生嗜酒讲义气爱交朋友,两人之间发生多次激烈的矛盾,2018年因霍先生给朋友对外担保,两人感情破彻底裂,为了孩子和面子,两人并不打算离婚,从18年底开始分居,除房贷由男方承担外,彼此无任何感情交集,时间已有五年。
没想到今年2月后,就有债主找上门,说霍先生做生意借了他们近200万,联系不上霍先生的情况下就找到陈女士要求偿还,陈女士也找不到霍先生,无奈来律所咨询求助。
现实生活中,像陈女士这样的事情还真不少,很多女性为面子和孩子考虑,不愿意离婚,采取婚内分居的方式,认为分居了,他的事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并非如此,关于,我给陈女士说了以下的一些建议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陈女士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如因感情不和造成分居事实,是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之一,但不可能就此“自动离婚”,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1、协议离婚:是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前提是经过离婚冷静期;2、诉讼离婚:是指到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三、婚内分居虽然好像是“眼不见心不烦”,但因双方的婚姻关系、社会关系等错综复杂,就当事人来讲,仿佛是两个人已经各过各的了,但对外来讲,仍然是一个家庭不分彼此的。只分居不离婚,在法律上仍是夫妻关系,在家庭财产关系上,你或者她辛苦挣的每一分钱,都有对方的一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们有婚内财产协议佐证。
四、分居期间,如果霍先生在外交了一个女友或者和其共同生活或者婚外生子,则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会成为婚姻中的过错一方,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划重点,对方在外所欠的债务,有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霍先生负担家里的房贷,如果对外借款一部分用于偿还了房贷,即便陈女士不知情,对该部分证据确凿的,也要与霍先生共同来承担还款责任。当然,其他陈女士不知情的部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六、分居的风险还体现在共同财产的不透明和不公开,可能导致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难度增大,这也是分居人士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七、只分居不离婚,拖延浪费双方的时间,延迟了彼此展开新生活的时间。放手,何尝不是一种智慧呢?
听完我讲的这些,陈女士紧锁的眉头放开了一些,感觉心情放轻松了一些,她表示,要尽快办理离婚手续,结束目前长期分居的状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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